来源:正观新闻

  原标题:《去新密挖化石“发家致富”?这样做可能违法!》

  近日,春光明媚,吸引大批游客到新密赏花踏青,尤其是袁庄乡的一个小山村火了。记者在多个抖音账号看到,该村庄某处发现大量虫类、贝类古生物化石,有不少网友挖到化石后,在网络媒体上“炫耀”一起“发家致富”,引起“采石热”,甚至吸引不少郑州市民慕名而来。

  那么,私自挖掘古生物化石合不合法?法律都有哪些规定?今天,一起来听听新密市人民法院法官咋说。

  据了解,虽然现场挖出来的三叶虫、贝壳等化石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但具有一定的科研、科普、观赏价值。新密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吕洁说,市民的私自挖掘行为有可能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由国务院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管理条例,并于2019年修订。该条例共六章45条,主要目的是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促进古生物化石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条例第二条规定,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

  古生物化石与文物既有区别也有联系。该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古猿、古人类化石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依照国家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已经作了明确的管理归属划分。第三条明确规定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而且按照在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古生物化石划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对生物化石的挖掘只能是因为科学研究、教学、科学普及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且应当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后才能进行。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挖掘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新密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吕洁提醒各位市民朋友,如果发现化石请勿私自挖取或捡走,应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以免违法受到处罚。

  正观新闻记者 鲁燕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