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网政法频道讯 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人大代表王德山因涉嫌盗伐他人林木,被延津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由盗伐林木案又牵扯出其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延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为保证案件顺利侦破,延津县公安局、延津县森林公安局多次向延津县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对王德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间长达两年人大没有任何回复。当事人河师大原副教授刘庆会怒指延津县人大包庇犯罪嫌疑人。
人大代表涉嫌盗伐他人林木
案件当事人之一刘庆会原是河南师范大学外语系教授。1992年他承包了延津县国有林 场的4000余亩林地,并利用其开办的新乡市合事大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对承包的林地进行林业、养殖业开发。而王德山是该林地附近东屯村的村支书,由于刘庆会 林地中的渔场曾经在王德山处购买鱼饲料,所以双方结识。
2002年秋,王德山要求利用刘庆会承包林地中一块环岛型的土地上种植一季油菜,经 协商,刘庆会同意王德山使用该地块,双方约定于2003年6月油菜收割后王德山交回该块土地。事后,刘庆会及所属的新乡市合事大公司多次向王德山索要该宗 土地,王德山拒不交回,并且购买铁丝网将环岛围住,阻止他人进入。
2012年12月18日,王德山与当地农民赵某、杜某签订协议,以每天130元的价格雇佣赵某、杜某等人把环岛上面的林木进行砍伐,被砍伐的树木均为合事大公司于2000年3月栽种的速生杨。
案件发生以后,新乡市合事大公司向延津县森林公安局报警反映情况,延津县森林公安民警赵方林到案发现场进行勘验。
经现场勘验,被砍伐林木134棵、折合立木蓄积33.0764立方米。经调查,砍伐人赵某、杜某等人是受延津县人大代表、东屯镇东屯村支书王德山以每天130元的价格雇佣对环岛上面的林木进行砍伐。
“案中案”牵出伪造公司印章
延津县森林公安局在案件侦办过程中,王德山分别于2013年1月5日和2013年5 月27日向森林公安局提交两份证据,河师大新达实业公司(刘庆会开办的公司)和王德山签订的《转让协议》,《协议》显示由于刘庆会欠王德山饲料款,自愿将 河师大新达实业公司东北部约320亩的环岛转让给王德山经营抵偿饲料款,期限共30年。
延津县森林公安局在无法认定该《协议》真假的情况下,没有按照“盗伐林木罪”,而是按照“滥伐林木罪”逮捕参与砍伐林木的犯罪嫌疑人。对于王德山是否构成“盗伐林木罪”,必须等待公安部门鉴定该《协议》为假后,才可以进行立案逮捕。
王德山两次提交的《协议》虽然内容完全一致,但字体和版式完全不同,刘庆会提出异 议。2013年9月9日,延津县公安局对王德山提供《转让协议》做出鉴定,认定王德山提供的《转让协议》所加盖的公章与河师大新达实业公司在工商局备案的 公章印模不一致。也就是说,王德山提供的《转让协议》上加盖的公章是伪造的。
《延津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延公(治)鉴通字(2013)0203号)通知当事人刘庆会,已经以刑法280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对王德山立案侦查。
同时,延津县森林公安局根据鉴定结果,以“盗伐林木罪”对王德山立案,并书面通知受害人刘庆会,受案登记表文号为(延森公(治安管理队)受字(2013)0021号)。
公安提请刑拘人大不批
2013年3月19日,延津县森林公安局派专人携带公文到延津县人大法工委,以滥伐林木罪请求许可对人大代表王德山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被延津县人大分管法工委工作的人大副主任杨鹤瑞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
2013年9月12日,延津县公安局在王德山提供的《转让协议》做出鉴定后,以“涉嫌盗伐林木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向延津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提请许可对犯罪嫌疑人延津县第十三届人大代表王德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延公文【2013】74号)。
延津县公安局对王德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报告》提交后,石沉大海,一直没有得到延津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的任何批复。在延津县人大出示的报告首页上清楚的注明“9.16上午收到”。
2014年9月4日,延津县森林公安局在查证王德山涉嫌的违法犯罪事实后,再次以王德山涉嫌盗伐林木罪向延津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延津县森林公安局关于提请许可对延津县第十三届人大代表王德山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报告》(延森公文【2014】2号)。
这份《报告》再次石沉大海,仍然没有得到延津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的任何批复。
人大副主任称“公安了解情况无须回复”
由于案件迟迟得不到公正处理,当事人刘庆会多次向河南省人大、新乡市纪委上访,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王德山的刑事责任。
2014年11月20日,新乡市纪委就刘庆会反映的王德山涉嫌犯罪被人大庇护问题向延津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发出书面咨询函((2014)65号)。
延津县人大副主任杨鹤瑞于2014年11月15日以个人名义,书面向新乡市纪委作出说明,说明中称“针对王德山案,延津县人大及相关委员会思想上是重视的,处置上是慎重的……公安部门的同志已经知道此案的来龙去脉,也就无需回复”。
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许可程序规定:“对本级人大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 判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过后,分别由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以一定方式公布,向提请许可申请的有关机关函 告并由其再函告代表本人。如果不许可,应当向提请的有关机关说明原因”。
许可程序同时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接到有关机关提请许可的申请后的一定时限内及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大代表应当正确认识并珍惜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这一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的权利,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努力为人民服务,不辜负人民的重托、法律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