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董娉)为加快实现全国ETC联网,全面提升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出行,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应于2015年9月底前与全国车型统一接轨。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自2015年5月5日起,与部颁标准接轨,实施新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收费标准。
本次车型调整的方式为:客车由三类调整为四类。一型车由10座以下(不含10座),调整为小于等于7座;二型车由10~30座(不含30座)、23卧以下,统一调整为8~19座;三型车由30座及以上、23卧及以上卧铺,统一调整为20~39座;新增四型车,40座及以上。
货车由六类调整为五类,采用计重收费方式。一型车2吨以下,调整为小于等于2吨;二型车2~5吨(不含5吨)调整为2~5吨(含5吨);三型车5~8吨(不含8吨)调整为5~10吨(含10吨);四型车8~20吨(不含20吨)调整为10吨~15吨(含15吨),20英尺集装箱车;五型车20~40吨(不含40吨),调整为大于15吨、40英尺集装箱车;六型取消。如计重设施出现故障,货车将采用按车型分类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