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卫校“丢人”了 孩子家长找疯了(4)

2010年11月10日10:49      河南省教育网             _COUNT_人评论

学校有推卸不了的责任学校有推卸不了的责任

  律师

  校方管理疏漏,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王舜康失踪一事,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张少春认为,如果其家属所说属实,该学生失踪时年龄为17岁,那么,校方理应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张少春说,从法律角度来说,学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服务的法律关系。学校对住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责任,这中间包括对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等,尤其是对于未成年学生来说,学校还要肩负起一定监护职责,确保未成年人在学校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生离奇失踪,校方不知去向,说明校方存在一定的管理疏漏,存在过错。”张少春认为,家属可要求校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由于该学生已17岁,应当具备一定社会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可以相应减轻学校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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