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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以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取代拆迁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21日09:11  新京报

  本报讯(记者郭少峰) 昨天,8位学者获邀参加国务院法制办再次组织的座谈会,讨论的条例草案名称也由去年12月16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更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与会专家透露,即将取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新条例草案中,“拆迁”的概念即将成为历史,并由“搬迁”的概念取代。

  昨天的座谈会由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主持,来自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的人士参加了这次座谈会。

  “拆迁”概念即将成为历史

  参加座谈会的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沈岿介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草案文本中“拆迁”一词没有再出现在文本中,转而由“搬迁”一词取代。沈岿乐观地估计,“新条例草案最快会在春节前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参加座谈会的北大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说,“不管是制订的过程还是新的条例草案文本本身,都朝我们所期待的方向有了实质性的变化。”

  王锡锌认为,“拆迁”一词由“搬迁”取代,这“既有"名"的变化,又有"实"的变化”。沈岿解释说,“搬迁”的基本理念是,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经过“征收”程序后,房子归政府了,拆与不拆由政府决定,可能政府还有别的用途不拆除了,但房子里住的人要搬走了。

  与会专家肯定新条例草案

  昨天,郜风涛接受记者采访时未透露座谈会内容,他表示,国务院法制办会在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时向社会做出解释。

  王锡锌介绍,昨天与会专家对新草案的基本框架是肯定的。而据沈岿了解,前天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召开了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院、城乡与住房建设部、工业与信息化部等部门参加了会议,这些部门对新草案的总体框架都是支持的。

  有8名专家参加了昨天的座谈会,除了沈岿和王锡锌,还有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人大法学院副院长王轶、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

  【解读】

  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再次组织专家座谈会,讨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草案。与会专家沈岿介绍,18日晚,他收到了国务院法制办送去的草案文本。昨天,先后参加去年12月16日和昨天座谈会的北大法学院教授沈岿和王锡锌对照了最近两次讨论的条例草案,除了“搬迁”一词取代了“拆迁”,还有其他一些“实质性”变化。

  关键词1利益区分

  草案不含非公共利益征收

  强调因“公共利益”征收搬迁

  沈岿介绍,新条例草案强调“征收”和“搬迁”都是为了“公共利益”。草案不写“‘非公共利益’需要”部分,准备将“非公共利益”单独成文,但他不知道这个“文”会在什么时候以什么形式下发。

  沈岿对这一做法表示理解。他解释说,为了“‘非公共利益’需要”来“征收”和“搬迁”比较复杂。原则上,为了“非公共利益”而征收和补偿是一种民事关系,但又不是完全的民事关系,因为这也涉及到土地用途的改变,涉及到政府同意许可。

  沈岿认为,“‘非公共利益’需要”不是新条例中两三个条款所能解决的,这样反倒说不清楚,还可能引起新的问题,不如单独成文。

  关键词2征收程序

  征收公告评论至少30天

  民众如有重大分歧,需上报上一级政府

  王锡锌介绍,在征收环节中,此次草案文本提出了“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王锡锌举例说,草案在征收环节增加了一些程序,保证了防止突击征收问题的出现,“草案在能做到的范围内各个方面均考虑到了”。草案中规定了要制定征收计划,虽然征收计划并不具强制性的约束力,但要求未列入征收计划的,不得征收。征收计划中明确征收的范围、时间和目的,并要进行公告,经过专家论证。

  其中,有一个征收公告评论程序,要进行30天的公告评论,如果征收范围比较大,则不得少于60天。要以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让民众参与其中。对其中的专家和民众的意见公示。如果没有重大分歧,政府可以启动征收程序,如果有重大分歧,则要上报上一级政府,“所有这一切都是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必经的程序”。

  不过沈岿认为,应该区别对待征收环节中“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和其他一般民众,对“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要经过听证会的程序,给他们充分表达自己的机会,对于其他民众则可以通过座谈会等程序参与。

  此外,草案明确在征收公告发布后,可以对征收公告提出诉讼和复议,在此过程中,征收范围内要暂停新建、改建和扩建,也不得进行房屋的买卖和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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