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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农信社关于严红雨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的情况说明

A-A+2017年4月24日08:42新浪河南·南阳评论

  严红雨,女,汉族,1976年10月出生,1996年12月参加信用社工作,非在编员工,原任社旗县城郊信用社储蓄所会计。2008年6月被社旗联社予以辞退。

  2007年9月19日上午严红雨在储蓄所当班时,未严格执行制度造成储户屠金生存入的7万元存款中的5万元被他人冒名支取。

  社旗联社及时进行了查证落实,要求当班人员严红雨赔偿储户3万元、另一名当班人员赵淼赔偿储户2万元,但严红雨既不认错并且拒绝赔偿,离开联社到其他金融机构从事保险销售工作。鉴于严红雨违规操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长期旷工的事实且本人无悔过表现,县联社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于2008年6月25日下发“关于辞退严红雨同志的处理决定”(社农信文〔2008〕124号)文件,决定对严红雨予以辞退处理。

  2011年12月22日,严红雨以未收到辞退文件为理由向社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安排工作、补发工资等,2012年3月30日,社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支持严红雨要求安排工作等诉求。

  2012年3月30日,社旗联社不服社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8月25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社旗联社驳回严红雨的请求事项。

  后严红雨接到社旗法院一审判决后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于2015年4月17日下发裁定撤销社旗法院2014年8月25日判决,发回重审。

  2015年10月21日,社旗法院〔2013〕社民重初字第004号重审后判决:原告社旗联社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与被告严红雨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为其安排工作岗位和办理齐全社会保险等裁定。

  社旗联社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5)南民劳终字第00150号民事裁决,撤销“社旗联社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被告严红雨办理齐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但是判决“严红雨与社旗联社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

  终审判决后,严红雨家人多次找联社要求为其安排工作。社旗联社书面向省联社办公室及南阳市农信办书面作出汇报,同时咨询律师,按照上级相关规定认定无法为其安排工作,原因:

  一是严红雨2008年6月被社旗联社辞退停发工资,为何时隔3年于2011年12月22日才申请劳动仲裁,其应当知道自己已被辞退的事实;二是南阳市中院不支持严红雨关于社旗联社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诉求也说明严红雨自2008年6月以后没有在社旗联社工作;三是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变更提出社旗联社与严红雨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因其违反法律法规及单位规章制度违规操作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且长期旷工已被辞退;二是鉴于严红雨2008年6月被辞退前确与社旗联社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社旗联社同意在严红雨赔偿给单位造成的3万元经济损失后,为其补交1996年至2008年6月期间的相关养老保险,但其拒不接受。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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