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是对户外运动、自助旅行爱好者的一种称呼,如今越来越多的爱好者加入到“驴友”这一队伍中,但是由于大多数“驴友”没有经过系统培训而缺乏必备的野外生存经验,时常有“驴友”受伤乃至死亡的悲剧发生。
日前,我市两级法院审理一起因山洪暴发导致“驴友”死亡的案件,而这几名“驴友”死亡地点靠近景区,景区是否应该对死者的死亡承担责任,这一问题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案情回放
“驴友”露营被山洪卷走
2012年7月,驻马店市新蔡县“驴友”许铎通过QQ通讯软件发信息,预约QQ群的“驴友”到内乡县北部山区的景点游玩。7月21日许铎携妻子、孩子与驻马店市“驴友”崔卫、崔强、詹国、刘真、王强等8人一起骑摩托车赶往内乡县北部山区,当日下午漂流后,由于天色已晚,8人便在某景区山门外近河边的平台上搭起四顶帐篷夜宿。
当晚10时突降暴雨,3小时内内乡县降雨量达194毫米,而该景区也形成山洪。当天夜里,许铎发现帐篷漏雨,一家三口便移至高处,同时还提醒了其他人,但其他人没有搬走。凌晨一点多,山洪突发将仍留住在河边平台帐篷里的5名“驴友”卷走,其中,詹国、刘真、王强被洪水冲走身亡,崔卫、崔强侥幸逃生。
张霞是死者王强的妻子,今年3月份她一纸诉状将该风景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1.8万元。
法院审理
景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内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强等一行8人,在景区山门外的平台上搭建帐篷露宿。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王强,在山区尤其是在雨季汛期,应当预见在野外露宿随时有危险发生的可能,且在同伴提醒后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景区的管理者应当在景区内尽到相应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王强露宿在景区的山门外,已超出景区安全保障的合理限度范围。因此,景区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张霞要求景区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霞不服,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也认为王强等人在搭设帐篷夜宿时未向景区告知,也没有取得景区许可,张霞亦未能举证证明王强与景区之间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景区对王强在景区外夜宿也不知情,故景区对王强没有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市中级法院对张霞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死亡与管理不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认定问题,市中级法院民三庭法官魏春光介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指负有一般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因违反其义务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8名“驴友”夜晚在旅游景区大门外露宿并未向景区告知,也没有取得景区许可,旅游景区既没有为“驴友”提供任何旅游服务,也没有因“驴友”夜宿景区外而获得任何收益,旅游景区与8名“驴友”没有形成明示的、默示的、法定的安全义务保障关系。
山洪暴发时,旅游景区也不知道8名“驴友”的存在,对8名“驴友”的安全状况没有注意义务,其对“驴友”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本案中,王强等人并未做好自助旅游的准备工作,在遭遇自然灾害时,不能根据同行自助游组织者的提醒采取及时行动躲避危险,其行为本身存在过错,是导致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旅游景区的未作为与王强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