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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男子为亲属帮工被炸伤 法官判决第三方赔偿

A-A+2014年6月28日08:38大河 网评论

法庭当庭判决 王君杰摄法庭当庭判决 王君杰摄
旁听审案的群众 王君杰摄旁听审案的群众 王君杰摄
群众对此案发表观点 王君杰摄群众对此案发表观点 王君杰摄

    王某朝在本族长辈出殡之日热心帮忙,孰料在别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因突然发生爆炸导致眼部被炸伤,构成七级伤残。6月24日,南阳市中级法院在案发地开庭,二次审理这一侵权纠纷案。

  2012年3月2日,是唐河县桐寨铺镇唐岗村委王岗村王某新的母亲出殡之日,本家族的王某朝即到其家中帮忙,在出殡燃放爆竹时,从唐河县某日杂公司购买的烟花突然爆炸,将王某朝的眼部和脸部炸伤,住院治疗34天,该日杂公司在其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用2万余元。

  2013年6月,唐河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一审判决出售烟花爆竹的日杂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朝各项损失10.4万余元,日杂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南阳市中级法院民一庭组成合议庭,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归纳出本案的三个争议焦点:(1)原判按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处理是否适当;(2)上诉人是否本案共同诉讼人;(3)烟花是否为上诉人销售,有无质量问题,原判责任承担是否适当。

  审判长赵清军详细解释了原审判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本案中,王某朝的右眼被燃放的烟花炸伤致残,日杂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庭对双方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意见差距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上诉方所提出的原审原告存在过错以及烟花不存在质量问题的上诉理由,均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持,故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王某朝的父亲告诉记者,经过这件事以后,村里人在传统节日、婚丧嫁娶都不敢放烟花了。

  唐岗村支部书记贾云志对此案的审理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农村有很多人不懂法,这样帮工帮出事故的事儿很多,通过这个案子公开审理,使老百姓上了一堂法制课。事主家虽然应该承担责任,但他们也是受害者,法院判决烟花销售商担责,避免了诉讼环节,减轻了讼累。(生俊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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