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吕文杰)为避免“同案不同判”,日前,卧龙区法院和卧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同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法院诉讼案件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以规范裁审程序、统一裁审执法尺度,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诉讼成本和社会保障成本。
在以往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前置程序,但是由于仲裁和审判机关分属不同系统,在实际工作中难免会出现裁审衔接不畅、把握案件裁审尺度不一的现象。针对此类问题,卧龙区法院、卧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统一意见后,归纳整理了“裁审衔接”机制,主要规范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保险待遇等问题。
当天,双方还围绕“裁审衔接”,建立了年会制度、联络员制度和建议书制度,并对仲裁、审理劳动人事争议的审限时间进行了规定,一般情况下,仲裁期限不超过45天,审理期限不超过1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