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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中院发布十个案例 劳动者五一话维权

A-A+2017年5月2日07:48南阳日报评论

  龙腾南阳讯 五一前,南阳中院发布了劳动者维权十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有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现自己得了矽肺病起诉的,有劳动者生病期间未发工资起诉获得补偿的。我们通过这些案例,来了解劳动者维权的那些事儿。

  案例1: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仍需承担

  案情回放:

  家住南阳市的李先生于1989年至2012年在某银矿从事井下工作,工作中接触矽尘,累计接触史达23年多。2012年5月,用人单位解除了与李先生的劳动合同。当年9月,李先生被诊断为矽肺壹期病患。后李先生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劳动部门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李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所患职业病应系其在某银矿工作时接触粉尘而引起。法院遂判决某银矿公司对李先生所患职业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官点评:

  南阳中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副庭长张红彦点评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但因为过去合同关系的存在,仍会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一定的影响。张红彦提醒,职业病患者享受工伤待遇与其劳动关系的解除与否无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不能因为劳动关系的解除而免除对劳动者的责任。

  案例2:未签劳动合同不能“说辞就辞”

  案情回放:

  1997年刘女士到南阳市一家信用社上班,1998年,单位与她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1999年,合同到期后,她的工作未受影响。2011年12月,刘女士所在的单位改名,已工作15年的刘女士突然接到单位通知,她被停止工作了。仲裁部门调查后最终作出裁决,刘女士和原工作单位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此案经经法院一审、二审后,最终判决: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女士的单位应为其补缴养老保险金等社会保险,并支付刘女士被停止工作至安排工作岗位期间的工资。

  法官点评:

  南阳中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副庭长刘洪海点评说,本案中,刘女士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刘女士一直工作至2011年底,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一旦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依法约定及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案例3:生病期间工资不能说扣就扣

  案情回放:

  许女士1995年应聘到南阳市区一家公司工作。2010年1月至8月,许女士因病未去上班。公司以许女士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7个月为由,与许女士解除劳动关系。且患病期间,单位没有给对应工资。许女士将单位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许女士患有多种疾病,公司对许女士因病不能上班的情况知晓且认可,最终判决该公司支付许女士18个月的医疗期工资。

  法官点评:

  卧龙区法院民一庭庭长王庆善点评说,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原劳动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案例4:女职工哺乳期内不能被解雇

  案情回放:

  刘女士大学毕业后到某销售公司南阳分公司上班。三年后,她的孩子顺利降生。2014年10月8日,公司在未通知刘女士的情况下,突然新任命了一名人事部经理,刘女士被下派到县里的经营部上班。考虑到孩子需要哺乳,刘女士便找公司理论,谁知公司以她不服从调岗为由将其辞退。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补偿刘女士4.5万元,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法官点评:

  镇平县法院法官刘文岗点评说,我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有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5:工伤“上班途中”不能机械认定

  案情回放:

  61岁的李先生是邓州市某林业公司的清洁工。2014年7月23日早上5时40分,李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林业公司认为上班时间为早上8点,李先生5点多发生事故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人社部门也认为,李先生的情况不予认定工伤。小李不服该认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李先生发生事故时确为“上班途中”,遂判决责令邓州市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法官点评:

  卧龙区法院行政庭法官刘小宁点评说,本案中,李先生早上5点半左右驾驶电动车去工作单位,虽然出发时间较早,但是结合其住所距离工作地点路途较远,且保洁工本身需要在单位其他人员上班前完成卫生清洁工作是基本常识,另有证人也证明李先生夏季基本都是这个时间去上班,这些均可以认定李先生是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去工作单位这一事实。因此,对其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亡。

  案例6:一年内不签劳动合同双倍发放工资

  案情回放:

  2012年6月,家住四川省的高先生到南阳某轮胎公司上班,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5月,高先生上班时,不慎被打磨机割伤左手。随后双方多次商谈赔偿事宜,均未达成协议。2013年7月高先生被辞退后,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诉,要求轮胎公司赔偿损失并承担一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获得支持。

  法官点评:

  南阳中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庭长李淑君点评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案例7:用人单位解聘员工应发放经济补偿

  案情回放:

  2010年10月,郑女士经人介绍到镇平县某汽修公司上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5年,月工资1800元。2012年10月,汽修公司无故将郑女士辞退,且未对其进行经济补偿。2013年7月,郑女士向劳动人事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请求裁决汽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获得支持。

  法官点评:

  镇平县法院法官赵军点评说,合同期限内,除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或违法等特殊情况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8:用人单位应按照内部规定兑现奖励

  案情回放:

  家住南阳市区的孙小姐于2011年4月至2012年11月26日被招聘在某房地产公司上班,岗位是销售部销售员。2012年5月,房地产公司为提升业绩作出内部规定,销售人员卖房成功的,在原有每套房固定奖励的基础上,还有提成。孙小姐在此期间,合计应该拿到奖金48600元。但当孙小姐去领款时,却被告知应该按照所卖出去房屋首付款的百分比获取奖励,因此只能拿14580元。孙小姐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获得支持。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南阳中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法官刘涛点评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种类包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补贴、加班工资等。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制订的销售奖励,对于销售员而言就是其劳动付出对价的一部分,孙小姐就应该按照公司的规定获得该部分奖金。

  案例9:“不交纳养老保险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回放:

  贾女士是邓州市某销售公司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单位不负责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迫于工作压力,贾女士同意了公司的要求,并出具了不要求公司交纳养老险的承诺书。2015年3月,双方劳动关系到期后贾女士发现,没有养老保险对今后的发展非常不利,便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仲裁部门依法支持了其请求。销售公司提起诉讼后,被一二审法院驳回。

  法官点评:

  邓州市法院法官王冬泽点评说,贾女士与销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销售公司提交贾女士的承诺书作为抗辩理由,但该承诺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案例10:未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案情回放:

  李先生系某养殖公司职工,该养殖公司属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2014年3月,李先生帮公司进货途中受伤。经鉴定,李先生左下肢损伤构成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李先生经协商未果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养殖公司向李先生发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5万余元。

  法官点评:

  南阳中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法官李陨钦点评说,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南阳报业传媒集团 全媒体记者 王勇 通讯员 王彬 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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