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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为“好哥们”隐匿盗窃车辆 领刑罚并处罚金

2017年06月07日 17:00 新浪河南  评论(人参与

  李某17岁,与邻村的几个哥们一起玩耍,相处不错。但在哥们偷窃后,不但没有劝说,反而出于哥们义气帮助其出售赃物,结果惹得一身腥。

  案情是这样的:张某、阿良在四川省绵阳市多次盗窃摩托车后,与李某密谋,将盗窃来的五辆摩托车通过物流运回新野,由李某在新野接收后出售。后二人返回新野,与先期发回的摩托车同时到达,三人一同将五辆摩托车分别藏匿,李某将其中一辆摩托车以2600元的价格卖给被人,所得赃款被张某挥霍。后五辆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

  新野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明知是他人盗窃赃物而予以藏匿、代为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李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庭审中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所盗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活动的追究不受侵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官提醒,李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其主要原因是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意识淡薄。另由于李某父母因忙于生计,对其疏于管教,且李某小学未毕业即辍学并在社会上与不良青年混迹一起,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外在原因。故青少年要从小知法、尊法、守法,父母不能因为忙于生计,而忽略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长。(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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