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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巡回审判典型案例:楼上掉石子 砸坏宝马车

2017年07月19日 11:40 政府网站  评论(人参与

  “今天小区咋突然来这么多人?”“听说是法院来审案的。”“审啥案?”“2号楼的那个砸车的事儿。”

  2014年11月20日上午,河南省社旗县香山花苑内一派忙碌,一群穿着法官或法警制服的工作人员来回进出,摆桌子的摆桌子、拉横幅的拉横幅、挂国徽的挂国徽……,很快就在小区的一块空地上搭起了一个审判庭。小区住户三三两两地围在一起议论。

  走亲戚 宝马车惨遭“飞来横祸”

  位于社旗县城区的香山花苑小区是附近比较出名的一个较大小区,小区位置好、住户多。原告李某的姐姐就这在这个小区。

  2014年7月2日,原告李某驾驶自己的宝马轿车到其姐家走亲戚,考虑到晚上可能会留宿在姐姐家。李某便将所驾驶的车辆停放在小区2号楼南边的公共停车位。孰料次日早上10时许,当李某去开车时,却发现宝马轿车前挡风玻璃被小鹅卵石砸裂。

  李某当即报警,派出所警察赶到后进行了调查,但最终无法确定卵石是从哪一住户抛下。从物业公司提供的监控录像来看,卵石是从2号楼1单元西户落下。事后李某为更换宝马轿车前挡风玻璃支付修理费9888元、贴膜费2700元,损失共计12588元。

  庭审上 大家各执一词

  李某多次找该居民楼1单元西户业主询问并要求赔偿,但有关业主均认为损害不是自己造成,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无奈,李某将该居民楼1单元西户2至6层5名业主告上法庭。

  “这多危险,如果当时恰好有人经过,后果不堪设想。”“谁说不是。”大家的议论更加“热闹”起来。

  这起事件在让李某与5家住户之间不愉快的同时,也引起了整个小区所有住户的关注,小区的安全也再次成为热议的话题。

  考虑到这起案件的典型性,社旗县法院决定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来处理此案,顺便也给大家伙儿普普法,提个醒儿。庭审现场就选择在当初砸伤宝马车的停车位上。

  “谁扔下的鹅卵石你找谁去,咋能把我们都连带上?”庭审中,五被告之一愤愤地说。

  “监控查不到,又没人主动承认,起诉也是无奈选择。”李某委屈地说。

  “谁家仍的赶紧承认,不能让大家替你背黑锅,否则以后知道了,咋还有脸见面。”另一被告看似激动,却说的很有道理。

  “我说句不该说的,是谁谁心里最清楚,大家伙儿心里也清楚,赶紧承认了对所有人都好。”

  当庭调解 肇事者“匿名”赔偿

  庭审从上午10点持续到下午2点钟,旁听人员最多时达到100多人,还有很多车主通过电台了解到庭审消息后,自发开车前来旁听。

  庭审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卵石、照片、调查笔录、监控录像、证人证言、修车清单、发票等证据。5名业主被告均认为自己不是侵权人,部分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明材料。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唇枪舌剑,法庭气氛一时显得紧张而胶着。

  细心的法官发现,虽然各方意见分歧较大,但共同指向的却均为“不敢承认”的肇事者,再加上旁听群众纷纷议论。法官觉得案件调解的时机成熟了。

  经过法官“背对背”的耐心说服和调解,一名被告主动承认鹅卵石是自家小孩玩耍时扔下的,并表示可以当场支付李某6500元,但要求法官不能泄露自己身份。

  “只要我的损失能够弥补,是谁不是谁不重要,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今后只要注意点就行。”李某拿到钱后,当庭撤诉。

  社旗县法院法官贾应强在庭审结束后说,高空抛物是非常危险的事情,极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所以提醒小区业主和其他群众,一定不要抱着侥幸或者毫不在乎的心理随手在高空抛物,如果是故意或过失抛物造成人身伤亡的,则可能会受到刑事追究。即便行为人无法确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也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该案在香山花苑小区内引发居民热议,通过案件的巡回办理也让大家对高空抛物的危险性及相关法律规定有了更加直观的认识。

  点评

  该案是一起实际加害人难以确定的损害赔偿案。案中砸裂宝马轿车前挡风玻璃的是一块小鹅卵石,不属于建筑物上的附属物品,该车辆停放在该小区2号楼南公共停车位,车主除了证明自己不可能侵权之外,该楼二至六层5名业主都可能实施侵权行为。因为没人主动承担责任,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原告经寻找无法确定小鹅卵石的抛掷者,所以将五被告诉至法院,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通过该案的巡回审理不仅让群众明白了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更认清了高空丢弃物品的危害,提升大家的安全意识。通过法官的说服教育,该案丢弃鹅卵石的业主也认识到了自身错误,主动与车主达成协议,车主当庭撤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点评人简介

  李林,男,生于1966年10月,现任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1989年参加工作,先后在大冯营人民法庭、经济庭、经二庭、城关人民法庭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员、司法警察、审判员。1999年、2003年荣立个人三等功,2009年荣立个人二等功;2016年被市省高院、市中院评为全市法院党建工作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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