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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法院:拉货欠款不还 法官判决支付

2017年07月19日 11:40 政府网站  评论(人参与

  拉货付款,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被告通过担保人把货拉走,没有及时付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而引发的由担保人为原告把拉货人告上法庭所引发的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案。7月18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曹某支付原告徐某货款160000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原告徐某、被告曹某均系新野县沙堰镇贺庄村人。2011年7月,经原告介绍,被告曹某到张某处购买花生米25吨,上车价每斤7.2元,共计360000元,被告未带货款,张某不让出货。张某、曹某通过电话与原告进行协商,由原告进行担保,若被告不付货款,原告负责把货款付清。三方协商后,张某让被告将花生米拉走。2011年7月23日被告将该批花生米以时价每斤7.44元销售到安徽省池州市怪奶奶食品有限公司,共计价款372000元,池州市怪奶奶食品有限公司的员工曹某龙支付被告共计222000元,下欠150000元未付,被告与池州市怪奶奶食品有限公司形成诉讼。被告在收到池州市怪奶奶食品有限公司的货款后,已分批偿还原告垫付的货款200000元,下欠160000元至今未还。故原告向该院提起诉讼。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曹某购买张某的花生米,在未付货款的情况下,与张某、徐某协商,由原告徐某进行担保,被告将花生米拉走,促成了被告与张某的交易,被告将货物销售后,在货款不到位的情况下,原告将货款360000元支付给了张某,故原告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剩余的160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杜明 宋豫 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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