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白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涉河工程安全和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白河沪陕高速下游3公里至豫鄂省界段河道实施临时禁止采砂。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和淘金等活动。
二、本次划定自沪陕高速下游3公里处至新野县豫鄂交界白河河道区域为临时河砂禁止开采区。临时禁采期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河道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宣传禁采规定,做好采砂业主和群众的思想工作,督促采砂业主将采、运砂机具(含废弃机具)全部撤离出河道管理范围,拆除临时房屋、道路、便桥、围堰等附属设施,将砂石清运出河道管理范围,平整弃料堆体,按照河势稳定、水流平顺的要求处理采砂坑,做到防洪影响物、水生态影响物和景观影响物全部清除。
四、各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河道采砂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相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责任,设立举报电话,建立日常执法巡查、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禁采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五、在临时禁采期内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不得颁发涉及上述临时禁采区内的《采砂许可证》。
六、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在禁止采砂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来源:南阳日报)
201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