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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水质保护篇 强化用水管理建设生态文明

A-A+2016年12月14日08:02南阳日报评论

  南水北调工程以受水区城市用水为主要供水目标,水质是决定南水北调工程成败的关键。在《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用水管理中,就水质保护和受水区限制地下水开采等方面做了专章共7条较为全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配套工程水质保护的责任主体。

  《办法》规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针对污染治理和水质保护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实际,迫切需要形成地方负责、部门联动、国家支持、目标考核的机制,因此,《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质保障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要求工程水源地及调水沿线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船舶等水污染防治,建设防护林等生态隔离保护带,确保水质安全。

  我省各相关省辖市、相关县(市、区)党委、政府对南水北调总干渠生态带建设工作高度重视,视之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指定部门、指定专人、明确任务、界定时限,采取土地流转、大户承包、政府补贴、合作共赢等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

  后期重点任务是加强生态带和生态林网的管护,因此,《办法》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害输水渠道两侧绿化生态带和生态林网。各级南水北调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地林业部门加强督导检查和管护工作,确保南水北调生态带和生态林网不受损害。

  二是加强了配套工程的水污染监测,动态掌握南水北调水质信息。《办法》规定受水区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对配套工程的水质进行监测。调蓄工程汇水区域和分水口门应当设置自动水质监测设施。为此,配套工程沿线各省辖市和县(市、区)南水北调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开展水质监测工作。

  三是明确规范了地下水压采和水源替代方式,严格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办法》规定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置工程供水和当地水资源,以调入水源逐步替代超采的地下水和不适合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当地水源,并逐步退还因缺水挤占的农业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

  四是规定了受水区实行年度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城区浅层地下水实现采补平衡,城区深层承压水原则上停止开采。按照《办法》的规定,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豫水政资〔2014〕74号文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限制开采方案和年度压采计划,推广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加强用水定额管理。

  五是规定了受水区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办法》规定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止开发区禁止取用地下水。受水区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为此,受水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发改、住建、南水北调等部门应当按照《办法》规定要求,切实采取措施,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

  六是规定了受水区统筹考虑工程供水价格与当地水源价格。以充分利用工程供水为目标,统筹工程供水价格与当地水源价格,确保受水区既有节水的压力,也有用水的动力,鼓励充分利用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水,促进水资源合理优化配置。

  我省既是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又是受水区,因此,水质保护不仅是工程供水安全的需要,也是水源地及沿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新时期建设水生态文明的要求,工程沿线水质保障工作任重而道远。(南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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