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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为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划“红线”

A-A+2017年1月12日08:02南阳 晚报评论

杨 芳 制图杨 芳 制图

  南阳报业传媒集团 全媒体记者 王秀云

  1月9日,本报刊登市纪委、市监察局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后,引发社会热议,认为这是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划的“红线”,是积极倡导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一种新风尚,必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和各项规章制度的逐渐完善,2014年6月我市制定的《关于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实际工作需要,另外,在工作中我们也形成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需要固化为制度,巩固治理成果。因此,在依据中央新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简称《廉洁准则》)等党纪党规和征求各级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人诠释“规定”出台的背景。

  扩大了适用范围: 将“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扩展为“党员干部”

  “百官于是乎戒惧,而不敢易纪律。”纪律即纲纪规章。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新形势下,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将纪律和规矩印在党员干部心上尤为重要。

  我市印发的《关于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是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而来的。

  新修订的《廉洁准则》面向全体党员,又突出“关键少数”,将适用对象扩大到8700多万全体党员,并在普通党员基础上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更高要求。我市此次出台的新“规定”,将适用对象也由“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扩展为“党员干部”。“党员干部”从概念上涵盖所有党员和绝大部分公职人员,尤其包含了村组干部和无职党员,解决了基层处理相关事宜没有依据的问题。

  我市新“规定”中的第四条把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仅界定为婚丧、添子事宜;第五条党员干部不应借生日、上学、参军、就业、乔迁、开业、履新等操办宴请事宜,确需操办的,邀请参加人员不得超出近亲属范围;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参与操办亲属以外的婚丧喜庆事宜,以及应邀担任主婚、证婚、总管、司仪等角色。

  第四条和第六条对报备范围进行缩小和具体界定,对参加相关事宜的人员“身份”进行规范,进一步明晰办理事项的对象与申报人的关系,便于开展监督。

  这两条,也是依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关于“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拒腐蚀、永不沾,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坚决抵制潜规则,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决不能把商品交换那一套搬到党内政治生活和工作中来”要求的具体化。

  添加了正面倡导条款: 引导全社会形成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风气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党员领导干部应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守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以良好党风带动政风民风,用实实在在的行动赢得人民群众信任和拥护,引导全社会形成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风气。

  《廉洁准则》第七条要求,“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党员领导干部,更应当身先士卒,以身作则。既要有“见善如不及,见不善如探汤”的决心,也要有“吾日三省吾身”的坚持。习近平借古人之口,提醒干部,“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党员领导干部,要从中华传统文化中习得修身的智慧。修身,是一门学问,齐家,是一种水平:两者都是党员领导干部应该达到的高度。《廉洁准则》强调,“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千百年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流传至今,塑造了无数优秀的中华儿女。对于党员领导干部而言,提高自我境界,管理好自己的家庭,才能够更好地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我市依据《廉洁准则》,在此次出台的新“规定”里添加了正面倡导条款。集中体现在第二条和第十条,即: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坚持廉洁自律、勤俭节约、文明健康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各级领导班子负责人要带头厉行节约,带头廉洁自律,带头移风易俗,注重家庭、家教、家风,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不良风气,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该“规定”是对党员干部操办相关婚丧喜庆事宜进行规范,不仅仅有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还应当有正面倡导的要求。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强化单位对党员干部报备及操办事项过程的监督责任;根据《纪律处分条例》添加了不得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条款。

  报备事项具体化: 强化对党员干部操办事项过程的监督责任

  党员领导干部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收取礼金,不但助长奢靡之风,还给一些人搞利益输送留下机会,不仅损害干部队伍形象、败坏党风政风,也污染社会风气。

  《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对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的三类违纪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此类行为无论是否大操大办,也无论是否收送礼金,只要是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如:使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二是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的。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较大规模或者多次请客等形式,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收取较大数额礼金。三是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如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或者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等等。

  此次我市新“规定”有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报备事项具体化,强化对党员干部操办事项过程的监督责任。

  比如,第九条明确,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七种行为:(1)搞封建迷信活动、举办低俗演艺活动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2)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或者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3)直接或者变相使用公款支付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4)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物,指派单位人员参与操办,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企业、个人的人力、物力等;(5)采取分期、分批、多地点宴请,提前操办,以他人名义操办,只收礼金不办酒席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6)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期间,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7)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同时,将操办相关事宜的标准进行具体化。新“规定”第八条明确:婚丧事宜车队不超过6辆,宴请客人不得超过10桌100人,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婚宴不得超过18桌180人。

  新“规定”第七条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备事项和程序进行了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需向组织报告邀请范围、相关近亲属情况、动用车辆数、收受礼品礼金等情况。事前,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作出承诺,填写备案表和承诺书,经单位纪检组(纪委)及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丧葬事宜可在办理前以口头形式报告、作出承诺,单位进行书面登记,并负责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事中,单位党组织应当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抽查核实,并建立核查档案。事后5个工作日内,应填写报告表,向单位党组织报告实际办理情况,经单位纪检组(纪委)及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对特定身份的人员,新“规定”提出:单位主要领导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须同时向其上一级主管或分管领导报告。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应向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报告并在纪委(纪工委)备案。国有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应向市国资委纪委备案。

  来源:南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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