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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办法施行

A-A+2014年2月26日08:54南阳日报评论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南阳市正式施行《南阳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办法(试行)》。

  新办法规定,我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对象为经各县(区)兵役机关批准应征入伍服现役期间(两年)的义务兵,非户籍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从部队考入军队院校和服役期超过两年的义务兵等不能享受义务兵优待金。优待金标准是:农村户籍的义务兵为入伍前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户籍的义务兵为入伍前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对到西藏、新疆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给予每人不低于6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部队荣立一等功以上、二等功和三等功的义务兵,分别增发当年义务兵优待金的50%、30%和10%。

  义务兵优待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年8月1日前足额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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