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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电梯使用单位安全责任的公告

A-A+2014年5月19日08:13南阳日报评论

  电梯是用于公共交通、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近年来,全市电梯数量增长迅猛,部分电梯使用单位对于自身应负的安全责任不明确,日常安全管理不规范,组织维护保养不到位,导致电梯卡停、困人、下坠等运行故障及事故苗头时有出现,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使电梯使用单位切实规范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安全乘坐电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现就电梯使用单位应负的安全责任公告如下:

  一、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运行的安全责任主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二、电梯使用单位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电梯,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所有权人不止一个的,应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

  2.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

  3.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4.共有的电梯,共有人未委托管理的,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为使用单位。

  5.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否则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其他人出租电梯的,出租人为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其实施管理者为使用单位。

  三、电梯使用单位负责组织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电梯维保每15日必须进行一次。在电梯质保期内,不得以质保代替维保。

  四、电梯维保必须由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保的内容和要求;

  (二)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

  (三)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五、新安装电梯必须由南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进行监督检验,并取得《电梯使用标志》。

  在用电梯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定期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南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申请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使用。

  六、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日常检查制度;

  (四)维保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七、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

  (三)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维修、投诉电话;

  (五)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六)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机场、车站、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市区内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小时);

  (八)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十一)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十三)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变更时,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向新的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电梯的全部安全技术档案。

  八、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三)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四)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五)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七)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九、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维保单位变更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并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标识。

  十、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次定期检验日期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并到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经南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检验合格。

  电梯报废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消除电梯的使用功能,在30日内到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手续。

  十一、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南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进行检验或者安全评估:

  (一) 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

  (二) 故障频发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然可以使用的。

  电梯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可以继续使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到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后,方可继续使用。

  十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电梯的维护保养、一般修理和检验、安全评估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支付。鼓励电梯使用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电梯使用关系公众安全,需要社会各界共同监督。电梯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乘坐电梯,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标志,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送货物不得超载,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发现电梯故障或异常情况,请及时向电梯使用单位反映,由电梯使用单位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维保、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使用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未进行检查消除的电梯等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对违法的电梯使用单位进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使用电梯、处以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供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电梯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电梯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电梯使用单位违法使用电梯造成等级事故的,除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电话:12365、63103581。

  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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