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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宛城区文化局被判“限期作为”

A-A+2015年6月10日08:00新华网评论

  公园内非法舞厅严重扰民,饱受其害的市民向当地的文化局投诉,要求查处这些非法舞厅,然而等了半年多,仍未见到相关部门的处罚取缔决定。两市民一怒之下,将当地文化局告上了法庭。今天,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令文化局在判决生效后“限期作为”。

  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去年3月14日作出《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后,河南省首例举报人起诉行政机关的“民告官”案。

  南阳市城市中心有一个全民休闲健身娱乐场所——蓝天游园,可是自2014年10月起,该游园管理者——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竟将该园内的公共场所租赁承包给他人,且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许可,非法经营一舞厅。市民阴伟、王红海的家与该舞厅仅一墙之隔,广场舞的噪音使他们及周围居住的人无法正常休息。他们多次找舞厅老板交涉未果。

  阴伟、王红海去南阳市工商局、南阳市宛城区文化局及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多次反映投诉,这些单位均相互推诿。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虽经多次投诉,南阳市宛城区文化局立案后,一直未彻底取缔非法经营的扰民舞厅。

  今年5月5日,阴伟、王红海以行政“不作为”为由,一纸诉状将南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南阳市宛城区文化局、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一并告到了宛城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南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辩称,人民群众若自发聚集进行娱乐活动和锻炼身体,不需要行政许可,同时人民公园不在其管辖范围,原告起诉错误。被告南阳市宛城区文化局辩称,其已依法对蓝天游园露天舞厅下发了文化经营场所违法经营活动通知书,已限其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如果继续扰民,原告应向环保部门反映。被告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辩称,其已经解除与金峰公司的租赁合同,并对该舞厅外围钢架护栏进行了切割清理,因此已尽到了职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南阳市宛城区文化局对辖区内开设经营的娱乐场所,负有监管与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将公共场所收费租赁他人开设经营露天舞场,虽然已终止合同并整改,但该舞场仍在经营,辖区在宛城区范围内,系被告宛城区文化局监管查处范围,虽然收到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后,文化局已立案调查,但该舞场长期经营,是否合法,文化局对此应限期明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称该舞场应属南阳市宛城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管辖,应将原告反映要求材料移送处理。综上,法院判令被告南阳市宛城区文化局三十日内对涉案舞厅依法作出处理。

  (曾庆朝 杨 洋)

  法律建议

  投诉举报长期没人理怎么办?对此,原告代理律师余和平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为此,当事人即投诉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另外,《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20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和法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应依法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必须予以受理,受理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法律法规没有时间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依法不应当受理的,必须告知不受理的原因和管辖机关。本案中,当地文化部门在收到投诉后长达半年未正式立案查处,显属不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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