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问:2016年5月,我给南阳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南械公司)供应钢材,南械公司拖欠我货款150万余元。李某、张某、赵某系南械公司股东,2016年11月份南械公司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组织清算。因股东李某、张某、赵某一直不履行清算义务,现该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或灭失或丢失,致使我的债权至今得不到清偿。请问:南械公司被吊销后不积极清算,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闫明阳、李训训答:读者朋友,你好,本案涉及公司被吊销后不清算,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因李某、张某、赵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此李某、张某、赵某作为南械公司股东应当对南械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
(李佳 整理)
来源:南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