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欣
县始于春秋而定制于秦,作为基层行政机构,两千余年来从未变更,说明县的历史地位,因其承上启下而不可动摇。当我们谈及县这一行政机构时,就很有必要说一下县的核心人物——知县。在封建社会,知县既是一县的行政长官,也是司法长官,除了教化百姓、忠君爱国、保持社会稳定之外,县内事务无所不管,最主要有教化百姓、征税纳粮、听讼断狱、劝民农桑、灾荒赈济和兴学科举等六大职权,下面我们来详细地做一介绍。
教化百姓
在封建社会的宗法观念中,官与民的关系是父与子的关系,皇帝是万民之主、“国父”,百姓则是皇帝的子民,作为皇权的代表者——知县,就演化成家长、“父母官”。清代为了加强对百姓的宣传教化,顺治九年(1652年)首次颁布了《顺治六谕》,其内容是:孝敬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弟,各安生理,毋作非为。至康熙九年(1670年),又修改充实,颁布了《圣谕十六条》,到雍正时,又对每一条下加以注释,用通俗语言解说,称“圣谕广训”。规定每个月的朔(初一)望(十五)之日,各地方官员召集民众定点宣讲,届时举行隆重的仪式,营造庄严肃穆的气氛,以达到统治者教化的目的。据县志记载,内乡清康熙年间所设的教化机构,就多达八十多处。由于知县不断对百姓进行这样的宣讲教化,对维护当时的封建统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征税纳粮
中国古代是农业社会,农业几乎是唯一的经济产业赋税,是维持政府正常运转的经济基础,国家所需要的一切大都取之于民,以养活大批官吏和军队,因此征税纳粮是知县的主要职责,也是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清代规定州县催征钱粮专责印官,不得委派佐杂代替。催征时设立滚单,层层滚催,征收钱粮用三联串票,也就是我们现在常说的三联单。一年分两次征收,第一次于仲春(二月)开征,于五月(仲夏)完成。第二次于仲秋(八月)开征,仲冬(十一月)完毕。为了如期如数完成征科赋税,还规定县官必须亲临现场监督,以防吏役从中敲诈勒索。清代知县所需征收的赋税分为正税和杂税,正税即地丁钱粮,也就是农业税,杂税是指诸如买契税、当契税、牙税、烟酒税等的商业税,纳税人所交的税银还要“自封投柜”。就是经过检验后由百姓自己交到这个写有“税”字的钱柜里,然后由县衙发给交税执照,作为完税的凭证,内乡县衙的户房里边还陈展有清代保留下来的交税执照,非常珍贵。
听讼断狱
知县作为一县的司法长官,担负着本辖区内的治安和刑狱事件管理。民有冤屈,先到州县衙门告状,知县要亲自受理案件,过去不允许越级上诉,县官不得拒绝受理。县作为第一审级,实际上是封建司法体系的初级法院,其权力是对户婚田土等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有全权的处理权,习称“自理案件”,其手段一是责惩,即处以笞杖之刑;二是训诫和调处息讼。州县审理完结,即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对命盗等刑事案件,州县要先查明案情,进行初步审理,然后逐级上报,经四级终审后,做出判决,由知县具体实施,如斩首、发配边疆等。清代对民邢案件的审理都有期限,如在规定限期内不能结案的,知县要受到降级或罚俸处分。但农忙期间,知县除命盗案件外,其他户婚田土等民事案件一律不予受理。另外知县在封印休假期间,亦不理刑名。知县为了表示“为民”,还规定每月有放告日,届时,悬放告牌于公堂明显处,告状人不用击鼓鸣冤,可以在堂上与知县直接交流,也就是现在的信访日。(南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