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葭 通讯员 王莉)借钱给朋友去投资并约定好利息,到期后却未拿回自己的本金和应得的利息。近日,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决赵某偿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

  借给朋友10万元,到期后未见本息

  王女士和黄某是老朋友。2014年9月,两人在一起闲谈时,黄某称自己的男朋友赵某(后两人于2015年结婚)是某投资管理公司的员工,从事投资担保和存储业务,如果进行投资,月息1分8厘。随后,王女士分两次将10万元存款通过银行转账存入黄某的银行卡上,黄某和赵某向王女士出具了两份收条,收条内容均为“今收到王某转来5万元整,存期6个月”,并分别约定在2015年3月14日和3月28日本息一次结清,收款人为黄某、赵某。

  10万元存款业务到期后,王女士多次催促黄某、赵某还款,但两人推诿至今未支付10万元本息。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遂诉至卧龙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双方对于10万元现金以及约定的利息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这10万元是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债权债务关系。王女士认为这10万元是借给了黄某,黄某、赵某则认为这10万元是王女士存放公司参加存储的投资。

  民间借贷需谨慎,要有凭证更要合法

  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虽然出具的是收据形式,但约定有现金的收到时间,也有利息的支付时间,双方权利义务明确,黄某、赵某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收取王女士存款的行为系投资管理公司授权的职务行为,赵某提供的公司申请表只能证明赵某与投资担保公司间有存储业务关系,不足以证明王女士与公司有借贷关系。故卧龙区人民法院认为王女士和赵某、黄某之间应为民间借贷关系,对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判决赵某偿还原告王女士10万元本金及利息。

  赵某与黄某不服判决,遂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判决事实予以认定,并查明赵某、黄某认可王女士并不持有投资公司的任何手续,公司对准赵某建立的合同关系并对准赵某支付收益。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卧龙区人民法院七里园法庭庭长康宏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关系较为错综复杂,往往是当事人各执一词。因此,不要觉得拿朋友的钱去做投资理财就不算借贷关系,订立钱款合同时双方都应小心谨慎,避免事后引发纠纷。”

  (来源:南都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