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民告官”案件也够另类

  立案登记制改革第一天,3名群众来到惠济区法院,要告某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要求立行政诉讼案件。

  原来,这3名群众在惠济区毛庄蔬菜市场盖有商铺和住房,2013年被一伙来历不明的人拆了,3人便向某公安分局报警。警察接警后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但一年过去了,案件迟迟没有进展,3名群众认为该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

  惠济区法院法官根据新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告知3名群众,公安局的这种行为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3名群众以立案登记制为由,坚持要求法院立案。

  而中原区法院6月8日也遇到了一起另类的“民告官”案件,李先生状告工商局未按照法定期限对其答复。李先生称,他多次向该工商局举报某企业存在虚假注册,造成其本人重大损失,要求工商局立案调查。然而该工商局在收到其书面举报信后,未按照法定期限进行答复,遂其要求法院判令该工商局超期答复行为违法。

  从李先生提交的材料看出,该工商局答复文件的用章为其单位信访专用章,在审查过程中有观点认为既然是信访事项,就不应作为行政诉讼立案。但多数人观点认为虚假注册的查处应当是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所以原告起诉,应当立案。中原区法院经审查,于收到诉状之日起第五日决定立案,并办理了立案手续。

  回应

  立案阶段并不是所有滥用诉权案都可发现

  据惠济区法院法官介绍,他们立案登记时,发现一起明显是滥用诉权案。该案是某公司为单位员工购置了手机和电话卡,但职工随后辞职,把电话过户到自己名下,该公司负责人便到惠济区法院递交诉状要告该员工。然而该员工家不在惠济区,公司也明知此事,但仍坚持来惠济区法院要求立案。

  据法官介绍,这是一起一般的物权保护案件,此类案件应适用被告住所地,也就是去被告住所地法院立案,可原告坚称公司在惠济区,侵权行为地也在惠济区,就应该来惠济区法院,还表示如果惠济区法院不立案,必须给他们出具书面文书。

  据介绍,因立案阶段审查要求没有之前的仔细,案件是不是重复起诉、滥用诉权,立案登记时都不好认定,只有到审查阶段才可发现。

  措施

  滥用诉权将严惩

  立案登记制虽化解了“立案难”,但也带来了滥用诉权等新问题。最高院立案庭副庭长甘雯此前公开表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惩治力度。

  有媒体报道,北京四中院建立了滥诉人员清单,“凡列入该清单的人员,如果其提起诉讼,将面临更严格的立案审查”。而据郑州中院法官介绍,为从源头上杜绝这类案件进入法院,郑州市两级法院也会严格遵照最高院的指示,“如果在立案阶段没有发现存在虚假诉讼等情况的,那么庭审中加强对证据的审查,积极采取依职权调查取证,必要时追加相关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凡是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有虚假诉讼的情况,就依照民诉法的规定进行相应制裁。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服务

  两级法院便民举措多

  为极大地方便当事人立案,郑州中院设置了诉讼引导台。立案大厅新增7名工作人员,配备了叫号分流机、自动查询设备,充电设备等便民设施,还正在建立完善的“一站式”诉讼服务平台、案件受理短信信息平台、12368电话热线案件查询系统等,实现咨询服务,远程立案;金水区人民法院则增加了两个立案窗口和6名司法辅助人员;二七区法院建立网络、电话、现场、信箱“四位一体”立案登记系统,方便群众多种方式立案;高新区法院、新郑法院、新密法院也都在立案大厅新增了叫号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