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京10月20日电 (陈萍萍 杨颜慈)婚外情不慎怀孕,双方事先签订了堕胎协议,女方却毁约生子,男方因而拒绝抚养孩子。10月20日,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通报了日前审理的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2013年冬天,在酒店做前台招待的赵某在工作中认识了有家室的李某,后两人发展成了情人关系。3个月后,赵某发现自己怀孕了,想拿孩子逼李某离婚,两人一直为此事争吵。
2014年7月,赵某同意拿掉孩子,但要李某补偿20万元。李某怕赵某以后再纠缠,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赵某堕胎后,李某一次性给赵某20万元。若赵某生下孩子,李某不负责抚养。
事后,赵某在医院等候手术的时候,感到非常紧张,毕竟自己已经怀孕快5个月,这个时候做手术有比较大的风险,再三考虑后,赵某离开了医院,决定把孩子生下来。
2015年1月,赵某和李某的女儿果果出生。赵某为了生孩子已经辞去了工作,此时没有任何收入,而且女儿身体不好,需要请人护理,赵某觉得经济压力很大,于是找到李某,要求他承担果果的抚养费。
李某拿出当初签订的堕胎协议,拒绝支付抚养费。赵某作为果果的法定代理人,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被告李某以双方签订过堕胎协议为由进行抗辩。
经审理认为,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是婚生子还是非婚生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虽然原告母亲赵某与被告李某曾签订过堕胎协议,约定孩子出生李某不承担抚养义务,但该协议与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冲突,视为无效。原告果果现在已经出生,其合法权利应该受到保护。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不能以该协议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
现原告随其母亲共同生活,被告理应承担适当的抚养费。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其原告18周岁止。原告的教育费和医疗费根据票据,被告支付一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