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这个时候,高安朝才想到,其实早在2012年4月份开始,冀新平就有过多次诡异的举动。
2012年11月,冀新平以高安朝家汽油味太大为由,将一瓶500克的甲酚皂消毒液倾倒在地板上,次日,高安朝夫妇就开始胸闷气短,最后诊断为急性消毒液中毒。
2013年8月,冀新平再次实施“投毒”行为,他在和高安朝吃饭的时候,故意让高安朝喝了事先准备好的甲醇。
作案动机查明了,作案手段也找到了,案件似乎已经尘埃落定了。然而,2014年1月初,高安朝突然接到了一个奇怪的电话,打电话的是负责这起投毒案的刑警大队长——王建辉。
王建辉还要高安朝签订一份《赔偿协议书》,上面写道:高安朝的孙女因中毒死亡,嫌疑人冀新平与高双方自愿协商,支付35万元给高,于2014年元月30日支付高1万元作为首付,2月6日支付高2.5万元,余31.5万于4月10日支付,至此作为控告人,高安朝不再追究任何责任。
高安朝和家人感觉被欺骗了,再联系冀新平,没了音讯;找当时“牵线”的刑警大队长王建辉,也是躲着不见。
2014年4月18日,三门峡市市委副书记郭绍伟对高安朝反映的情况作了批示,具体内容是:王锋同志(三门峡市公安局长),公安办案如此荒唐,奇闻,开发公安领导拒不认错,公安如能处理好也行,如不行,我将提交检察院处理。
大家都知道,刑事案件是不能调解结案的,为什么办案民警会做出如此荒唐的举动呢?
办案民警从中沟通,达成《赔偿协议书》的地点在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的办公区域内,用“介入不深”来解释似乎有些站不住脚。段宏亮接着解释说,他们之所以沟通双方达成这样一个协议,是出于一定的目的。
段宏亮还说,当时他们调解针对的只是这个案件的民事部分,并不是结案调解。而实际情况是,这份《赔偿协议书》的最后却写着:至此作为控告人,高安朝不再追究任何责任。言外之意,高安朝要放弃追责权利,了结此案。
高安朝说,达成《赔偿协议书》之后,公安机关放走了嫌疑人,对于此说法,段宏亮如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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