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资料图

  以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条件不好为借口,竟狠心将尚在襁褓中的亲生骨肉卖给他人。4月28日,旬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海拐卖儿童案,邀请了部分人 大代表、政协委员、妇联、团委、公安、检察院、司法局工作人员旁听,同时进行庭审观摩和网络庭审直播,并当庭宣判。旬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海犯 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元,非法所得65000元予以没收。

  37岁的被告人李海,系旬阳县石门镇木瓜村农民,与庹兰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4年11月24日,庹兰又在西安某医院生育一男婴,因家庭经济困难,被告人李海决定将其子送予他人收养,通过中间人介绍,欲将其子交给家住河南省兰考县的聂强予以收养。在孩子出生的第二天,被告人李海与聂强之父通 过电话进行一番“讨价还价”后,最终商定支付李海6.5万元“营养费”后方可将其子抱走。2014年11月26日,聂强之父与其侄媳王梅从河南兰考县来到 西安,二人一同前往医院并谎称是父女关系,王梅声称本人不能生育想抱养此男婴。次日,聂强之父、王梅二人又前往李海在西安的租住屋,在支付给李海6.5万 元现金后将孩子抱走。聂强之父将该男婴带回河南兰考县后交由聂强抚养。

  后公安机关在接到举报后,口头传唤了李海并进行了询问,李海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旬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海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以6.5万元出卖自己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李海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巨 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且索要的所谓“营养费”大部分用于还债及其他支出,其非法获利目的性明确,而非普通的民间收养。被告人李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 己的罪行,且其出卖自己亲生子女时有迫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并在案发后能积极上缴赃款,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