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期间,亲朋之间往往要相互吃请、赠送礼物。一些有求于握有实权官员的人,也把年节接触视为拉关系、“增感情”的最佳机遇,假拜年之名,行贿赂之实。《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在2015年涉及河南一些贪腐官员的判决中,有不少受贿事实就发生在春节、中秋节期间。这些官员往往辩解:“逢年过节,少不了人情往来,不能认定为受贿。”

  “‘节日病’时间集中、隐蔽性强,大多以礼尚往来为借口,但收礼者都握有实权,送礼者都有求于收礼者。”不少办案人员都有如此同感。

  副县长节日收钱

  在河南省新乡市的官场上,提起邓伟锋的名字,几乎无人不知。1977年出生的他,曾任新乡市委常委、副市长贾全明的秘书。2005年2月至2009年1月,任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六科、七科科长;2009年1月至2011年6月,任新乡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专职副主任,2011年6月至案发,任新乡县县委委员、常委、副县长。

  2015年9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裁定中,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邓伟锋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

  在法院认定的邓伟锋14起犯罪事实中,有7起发生在节日期间。

  2012年中秋节至2014年春节期间,河南天厚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为结交时任新乡县政府副县长的邓伟锋,为其公司在新乡县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多次共送予邓伟锋6万元现金和1万元购物卡。

  2011年国庆节至2013年下半年期间,新乡县欣鹏燃气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为得到时任新乡县政府副县长的邓伟锋对其公司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多次共送予邓伟锋3000美元、两万元购物卡、1万元现金及1万元加油卡。

  2012年中秋节至2013年下半年期间,新乡市银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高某为让时任新乡县政府副县长的邓伟锋帮助协调办理其公司相关项目的土地手续,多次共送予邓伟锋9万元现金和3万元购物卡。2014年4月,贾全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调查后,邓伟锋因怕出事,向高某退还了5万元现金。

  2012年中秋节前,苌某为感谢邓伟锋帮忙把其经营的新乡市新延路关堤乡人民政府对面的加油加气站的专项规划布点手续办好,送予邓伟锋5万元现金。

  2013年中秋节至2013年底期间,邓伟锋利用任新乡县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便利,分两次向新乡市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蒋某某索要两万元购物卡和5万元现金。

  2013年春节和2014年春节,吕某某为和时任新乡县政府副县长的被告人邓伟锋搞好关系,以便在生意上遇到困难时找邓伟锋帮忙,以过节看望的名义送予邓伟锋共计两万元现金。

  2011年中秋节和2012年春节,新乡市东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为得到时任新乡县政府副县长的邓伟锋的支持和帮助,以过节看望的名义送予邓伟锋1万元购物卡和1万元现金。

  受贿多在春节中秋

  宋献潮在任河南省南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副处长、代理支部书记及南阳市房地产测绘队队长期间,受贿29次涉案金额16.6万元,竟有26次发生在春节和中秋节期间。

  其辩护人在一审庭审期间辩称,涉案金额的大部分系逢年过节期间的礼节性拜访和人情往来,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不应计入受贿数额。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辩解理由不成立,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宋献潮的受贿次数为29次,指控其利用先后负责辖区内房地产预售登记、合同备案、房地产测绘工作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索取房地产公司相关人员贿赂共计现金6万元,消费卡、购物卡(券)10.6万元。

  “每次受贿的数额并不大,大部分为2000元,多者5000元,时间跨度为农历2009年春节前至案发前的2014年8月。”办案检察官举例说,2012年春节前、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2013年中秋节前,宋献潮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万事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业务经理冯某送的购物卡各2000元,共计购物卡8000元。

  2009年春节前,2009年中秋节前、2010年春节前,宋献潮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港岛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徐某送的购物卡各2000元,共计购物卡6000元。

  2009年中秋节前、2010年中秋节前,宋献潮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明伦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杨某送的购物卡各2000元,于2014年八九月份,以让南阳明伦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乔某为其报销个人开支的形式,索取贿赂5000元,共计购物卡4000元,现金5000元。

  2009年中秋节前、2010年春节前、2010年中秋节前,宋献潮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三川置业集团员工蒋某送的购物卡各2000元,共计购物卡6000元。

  2009年春节前、2009年中秋节前、2010年春节前、2010年中秋节前、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宋献潮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孙某送的购物卡各1000元,共计购物卡6000元。

  2009年中秋节前、2010年春节前、2010年中秋节前,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南阳万家园房地产公司员工李某送的购物卡各2000元,共计购物卡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