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郑州银行明确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有关具体事项》

  9月15日,郑州银行发布关于明确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

  尊敬的郑州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发挥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的作用,我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依法有序推进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

  上述贷款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逾期状态,客户应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可申请调整利率。

  二、调整规则

  (一)按照《通知》要求,调整后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对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3.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4。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需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未申请转换的,将无法处理。

  5。省内各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

  (二)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前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或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BP的贷款,或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三、调整方式

  根据《通知》要求,本次调整可采取变更合同利率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两种方式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一致。本着让客户更方便、操作更简洁、服务更高效的原则,我行将主要采用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进行调整。

  (一)我行主动批量调整

  对于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主动按上述调整范围及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无需客户单独提出申请。批量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如有特殊需求的可联系原贷款服务行。

  (二)客户主动申请

  1。对于以下情形,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我行提出申请,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1)“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

  (2)逾期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存量房贷。

  (3)当前执行固定利率的存量房贷。

  (4)当前执行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

  (5)其他未调整但符合利率调整条件的存量房贷。

  2.2023年10月22日(含当日)前客户完成申请的,我行将最晚于2023年10月25日对审核通过的业务进行利率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3.2023年10月22日后,对于前期未调整但符合利率调整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客户仍可向我行提出利率调整申请,我行将对审批通过的业务进行利率调整。

  四、申请渠道

  自9月25日起,对于不在我行主动批量调整范围的贷款,客户可向原贷款服务行发起首套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调整。“二套转首套”业务申请需客户提供首套住房贷款证明等材料,相关材料清单以原贷款服务行公布为准。

  五、服务告知方式及异议处理

  (一)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利率调整结果,客户可在郑州银行手机银行APP“我的贷款-业务查询”查询利率调整结果及还款计划。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有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一个月内联系原贷款服务行。

  (二)“二套转首套”等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的情形需我行逐笔审核。对审核不通过的,我行将告知客户。如对审核结果存有异议,可按要求重新提交申请。

  六、温馨提示

  (一)因利率批量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我行更新房贷业务联系方式导致短信送达失败或设置短信拦截等情况。

  (二)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三)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请不要相信误导信息。

  (四)我行后续将整理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常见问答,客户可以通过“郑州银行”微信公众号进行查阅。

  如有其他疑问,请咨询原贷款服务行或拨打95097客服热线,也可通过郑州银行手机银行、微银行贷款专区咨询在线客服。

  感谢您对我行一如既往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5日

  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客户问答(一)

  01什么是存量首套房贷?

  答: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2023年8月3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2)2023年8月31日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

  02哪些贷款纳入我行主动批量调整范围?

  答:对于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主动对符合调整条件的贷款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无需客户单独提出申请。

  03哪些情形需要借款人主动申请?

  答:对于以下情形,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我行提出申请,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进行利率调整:

  (1)“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

  (2)逾期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存量房贷。

  (3)当前执行固定利率的存量房贷。

  (4)当前执行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

  (5)其他未调整但符合利率调整条件的存量房贷。

  04如何申请利率调整?

  答:自9月25日起,对于不在我行主动批量调整范围的贷款,客户可向原贷款服务行发起首套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调整。“二套转首套”业务申请需客户提供首套住房贷款证明等材料,相关材料清单以原贷款服务行公布为准。

  05利率调整可以下调到什么水平?

  (1)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3)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4)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需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未申请转换的,将无法处理。

  (5)各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

  例如,您的贷款是2022年4月发放的浮动利率贷款,执行利率为LPR+50个基点,当时所在城市发布的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为LPR+5个基点,您的贷款利率本次调整到LPR+5个基点。

  06这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会涉及LPR调整吗?

  答:采取LPR定价方式的贷款利率,由LPR和加减点值形成,此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调整的是加减点值,不涉及LPR取值调整。LPR重定价仍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LPR取值仅在重定价日更新。

  07本次调整适用的LPR值是多少?

  答:LPR会随市场利率变化而变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人民银行网站一般会在每月20日公布最新的LPR,一年内可能变动多次。存量个人住房贷款适用的LPR也会变化,根据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通常在贷款满一年后,每年1月1日或贷款发放日的“对月对日”调整(具体在贷款合同中有约定),调整时适用当时的LPR。由于每个借款人选择的LPR调整日期可能不同,当前每笔贷款实际适用的LPR值可能存在差异。

  如合同约定的LPR调整日期为“每年1月1日”,您的贷款是2021年6月22日发放的,目前适用的LPR是2022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4.3%);如合同约定的LPR调整日期为“每年1月1日”,您的贷款是2022年3月16日发放的,在2023年1月1日的调整日期时贷款未满1年,目前适用的LPR是2022年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4.6%)。

  08如何查询贷款利率?

  答:您可以通过郑州银行个人手机银行“贷款-我的贷款-贷款查询/还款”功能查看您的贷款详细信息,包含贷款利率。

  09如何查询我的利率调整结果?

  答: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您,您也可在郑州银行手机银行APP“我的贷款-业务查询”查询利率调整结果及还款计划。因利率批量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敬请谅解。

  10当前为逾期贷款,能否申请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答:逾期贷款暂不支持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如您的贷款处于逾期状态,需要您归还逾期积欠本息后再申请调整,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11我因故错过了集中调整期,后面还可以申请调整吗?

  答:集中调整后,我行仍可继续受理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申请,客户可赴原贷款服务行进行办理,我行将逐笔审批,审批通过后进行调整。

  12可以跨行置换存量房贷吗?

  答:不可以,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借款人仅可向原贷款承贷银行提出利率调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