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密公布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时间、区域》

  新密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燃 放 时 间

  (一) 2月2日(腊月二十三)7时至23时;

  (二) 2月9日(除夕)7时至2月10日(正月初 一 )凌晨1时;

  (三) 2月10日(正月初一 )至2月14日(正月初五)每日7时至23时;

  (四)2月24日(正月十五)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 放 区 域

  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 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 车站(含火车站广场)、主次干道、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以及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

  (三) 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 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儿童福利院;

  (五) 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 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七) 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八) 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 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十) 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 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

  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不得在居民住宅楼道内、阳台、窗台、 楼顶等区域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如确需在小区内燃放,必须在空旷区域划定安全燃放点,由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旅游景区、其他企业、社会团体等,如有烟花表演意向,必须由专业团队燃放,在确保所有安全条件下,经公安部门许可后,方可燃放,不得在所在区域内个人燃放和在禁放时间段内燃放。

  三、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 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的A 级 、B级烟花爆竹产品;

  (二) 摔炮、擦炮等危险性较大,含高敏度的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 不定向火箭、双响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

  (四) “三无”产品;

  (五) 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书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员密集场所投掷;

  (二) 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物品燃放;

  (三) 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四)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 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乘坐客运班车、公交、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五、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新密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2日

  (来源:新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