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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豪车毁容案”告破 肇事女可能要坐牢(2)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27日08:16  河南商报

  判决:罪名成立她面临3年以下刑期

  1月21日,经过4天4夜的连续追捕,在红专路和中州大道交叉口的某洗浴中心内,管城警方将闫瑾抓获。

  “要知道后果这么严重,说什么也不敢干这傻事!”审讯室里,闫瑾后悔不已。闫瑾说,她电动车锁眼被堵,怀疑是保安故意报复,便拿出剪电影票的剪子,朝身边的几辆轿车划去。

  直到警方出现在面前,闫瑾还想着赔受害人俩钱,不会有什么牢狱之灾,没想到警方会跟她“较真”,而且如果罪名成立,她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侦大队副大队长靳明安说,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立案标准为5000元,而闫瑾划车的损失在2万元左右,已涉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下一步,警方将移交检察机关起诉闫瑾。

  解读:损坏财物没出事,并非等于不犯法

  因划车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案例在郑州市并不多见。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少春说,根据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数额较大一般是指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一般是指2万元以上。

  生活中,有很多人因不注意而犯罪,值得警惕。比如,几个人喝醉后故意砸商店玻璃,或者砸路边路灯,不仅要进行民事赔偿,如果涉案数额较大,还触犯此罪;再比如,本案中,该女子因怀恨报复而故意划车,等等。

  另外,本案中,如果该女子涉嫌此罪名被抓,她除了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外,还要对车主进行民事赔偿。当然,对于车主来说,一方面可以要求加害人予以赔偿,另一方面,若停车收取有管理费,也可以看护不力、构成违约为由起诉商场索赔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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