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调查
“高保低赔”现象仍很普遍
车险理赔中“高保低赔”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焦点之一,记者从保险公司了解到,2009年颁布的新《保险法》,也针对车险理赔中“高保低赔”现象进行了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换句话说,《保险法》规定,投保金额不得高于标的物的价值,也就是说给旧车投保时不再按照新车价,而是按照旧车目前的价值,否则是违法的。
不少车主提出质疑,“现在我的车已不值新车价了呀,按新车价投保不是亏了么?”针对客户的这点质疑,一位车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因为虽说是旧车出险,但保险公司更换的配件却是新的。因此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人车型当时的新车价来确定保费基础价格,这是相对公平的。而且现在汽车市场的现状也是汽车便宜、配件贵。”
保险公司在车损险中参照新车价格作为保险金额的方式,导致车辆使用年限越久,车损保险金额与折旧后车辆实际价值之间的差距将越大。虽然此现象备受车主质疑,但在实际进程中,经销商认为与车主在此沟通难度并不大,很多车主并不希望使用高额修复后的车辆,而更愿意选择保险公司的一次性赔付来置换新车。例如,当车辆损失金额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80%以上,保险公司就会主动与车主沟通理赔方案。将车辆修复按一笔费用承包给维修厂,或对部分修复难度大的车辆,进行“推定全损”,给予现金赔付。对车主而言,除选择用理赔款进行车辆修复外,还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款置换新车。
车主投保,保险金额不能过低
记者从经销商处了解到,购买的车险分为足额与不足额投保两种方式,目前大多数车主均选择是足额投保,也就是在理赔过程中可获得全额赔付。记者拨通保险公司客服电话,对方解释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中明确写明保险金额可以从三种方式中确定,一是按投保时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投保;二是按投保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投保;三是投保时在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投保。车主可自主选择三种保险金额的投保方式得到确认。但除第一种按照新车价格确定的保险金额的方式为足额投保外,其余两种方式均为不足额投保,在实际理赔中对保险公司的赔付享有一定的折扣率。所以保险专家建议车主最好采用足额投保的方式。目前也有不少保险公司为了减少投诉,取消了不足额投保的方式。
目前车损险足额投保的主要方式是设定最高、最低车辆价值。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通常保险公司会参照新车购置价为不同型号的车型设定最高、最低限额,车主可根据自身安全状况进行上下幅度保险金额的选择,之间差异仅三五万元,保费差异更少至几百元。因此,经销商建议,如果车主用车环境较安全,发生车辆全损、盗抢的几率很少,或者车辆使用多年,旧车残值不高,可选择最低设定价格进行投保,反之,车主则需要选择最高设定价格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