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高考前夕,在新密市某高中上学的高某,因4年前的抢劫案发,被公安机关逮捕。检察院担心影响其高考,决定不予批捕。7月22日,收到郑州某大学录取通知书的高某,专程到新密市检察院表示感谢。
准大学生感谢检察官
高某说,新密市检察院的一纸决定,不仅使自己成为一名大学生,也给全家带来了希望。如果当初检察院批捕了自己,他就不能参加高考了,更不可能成为一名大学生。他的人生完全可能是另外一种情况了。“办案惩戒人或许不难,难的是要在办案中挽救人,尤其是对高某这样的青少年犯罪,挽救比惩罚更重要。”检察官王玲玲说。她恭喜高某考上大学,并教诲他在学校好好读书,将来大学毕业后好好工作,用辛勤的汗水来回报社会。
高考前一月,抢劫案发
高某现年22岁,是新密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2006年七八月的一天,在新密市某中学上学的高某和朋友郭某在新密市西广场玩耍时,发现闫某及其妻子陈某在此散步。高某等人就上前向二人索要钱物。遭拒后,高某等人就对闫某实施殴打。
后来陈某谎称报警了,高某等人逃离现场。
今年5月4日,新密市公安局在办理2006年12月13日郭某抢劫一案时,郭某举报了高某曾和自己于2006年七八月在新密市西广场抢劫钱财的犯罪事实。
今年5月12日,在新密市某高中上学的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因团伙作案延长拘留时间从2010年5月16日至2010年6月10日。
高考前两天,检察院决定“特赦”
6月1日,高某涉嫌抢劫案被移送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这时离高考仅有6天时间。
受理案件后,办案检察官王玲玲在讯问时,高某失声痛哭,在看守所里写下了深刻的悔过书。高某为自己因对法律的一无所知所做出的事而悔恨,同时表达了自己改过自新的决心。
办案检察官还了解到,高某虽参与抢劫,但暴力手段轻微,属于初次作案。作案时,高某未满18周岁,且是犯罪未遂。案发后,高某认罪态度较好,同时案发后,高某的父母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也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从学校、同学的调查中,检察官得知,高某家在农村,平时成绩优异,表现良好,家长和老师都对他寄予厚望。而6月7日,就是全国高考的日子。新密市检察院考虑到,如果逮捕高某可能影响其参加高考,甚至会影响这个孩子的一生。经新密市检委会研究后,于今年6月4日对高某依法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6月7日,高某参加高考。
6月25日,高考分数揭晓,高某以316分的成绩考入郑州一所大学。
挽救未成年人,“特赦”113人
据了解,今年以来,新密市检察院摸索出一套以教育、挽救未成年人为原则的六项办案机制。对犯罪情节轻微,可以教育、挽救的青少年,可以不批捕。这种人性化的办案方式,挽救了不少未成年人。
据统计,2010年1~6月,新密市检察院共不予批准逮捕113人、不起诉8人,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类似案件争议较多,建议慎用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张少春分析认为,近年来,有关类似对大学生等网开一面、不予逮捕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不少,争议也颇多。赞成者认为这有助于挽救失足少年,帮助其改过自新;反对者认为这是曲解法律,有可能助长腐败,无限扩大检察官、法官手中的权力。
但关于此案,张少春律师认为,检察机关的初衷是好的,因为高某属于初次作案,且未满18周岁,又犯罪未遂,还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这些都属于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法定从轻或酌定从轻情节。所以,本案不予逮捕基本上来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不过,张少春律师强调,对于类似案件仍应谨慎对待,尽量不适用或适用类似情况。毕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轻”处罚不等同于“免除”处罚;不管是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即使个案确有必要适用类似处理,也可以采取一些灵活的监督措施,比如对作案人发出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象征性书面惩戒文书,或者对其进行一年期追踪考查等;对于投毒、放火、爆炸、抢劫、强奸等重罪,司法机关应尽量避免采取免除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