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忧 标准若不明确考核意义有限
提倡“德才兼备”型的研究生很重要,然而,作为一种招生标准,甚至几乎是可以起到“一票否决”作用的标准,应该有细则化条款,不能大而概之,否则,难有执行力,也容易导致招生不公和权力寻租。
从新闻中来看,作弊等不诚信的行为可以作为思想品德不合格的重要依据,反对作弊、反对论文抄袭,无疑是值得贯彻的,但笔者担心的是,由于教育部没有将标准细则化,一些大学很可能会自由裁量,比如将有过未婚同居行为的考生“一票否决”,比如将和学校、和老师有过纠纷的考生设定为“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前几年,有位女学生在课堂上和某著名经济学家发生肢体冲突,这样的学生算不算“思想品德不合格”?
再者,很多大学出台过严格的规定,比如北京大学就规定“研究生入学考试中作弊的考生,三到五年内将不得再报考北大研究生”,这样的规定就相对明确;而教育部的规定没有谈到作弊是否包括高考作弊、大学期间作弊,换言之,对作弊的处罚时效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是不妥的,学生不应该为一次抄袭而终身受罚,认为一个学生应该永不犯错也是没有现实可能性的。
一些成绩优秀的考生,可能会因为高中时代的一次普通考试有抄袭行为,而被认定为“思想道德考核不合格”,如果存在着权力寻租行为,那么这种不明确的判断标准就会成为寻租的遮羞布,比如想录取第二名考生,只需要找找第一名考生过去有没有“污点”即可。
一言以蔽之,若标准不明确,则考核意义有限,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不予录取这样的规定,必须要强调其制度边界,杜绝制度上的漏洞。一旦“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成为一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的话,必然导致寻租行为泛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