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员工要跳槽,有什么办法限制其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一些企业要求所有离职员工3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工种,是否合理?在目前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这一问题困扰了很多职场人士。就此
热点问题,羊城晚报记者采访了华南师大法学院劳动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周贤日博士。
核心员工跳槽,如何约束?
典型个案:最近,广东一家销售公司负责人很头痛:该公司广州区销售总监牛先生提出辞职,而且很可能是被竞争对手高薪挖去的。由于牛先生掌握了大量的客户资源,一旦他到竞争对手处就职,那么这家公司广州区的销售就可能会面临大幅下滑的危险。公司负责人急得团团转,咨询该如何是好?
维权指导:这家公司遇到的情况,其实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与人才流动出现的矛盾。该公司可以充分运用《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所谓“竞业限制”,就是用人单位对于负有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其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以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作为补偿,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可以双方约定。
对目前该公司的情况,建议其咨询专业劳动法专家,与牛先生平等协商签订相关合同条款,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