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竞业限制,怎样索赔?
典型个案:东莞市一家贸易公司与各部门经理都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明确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的公司任职。但最近,该公司一位部门经理张先生离职后,没有遵守这一规定,到了竞争对手公司上班,并且带走了原公司的客户资料,造成原公司经济损失。这家贸易公司咨询:该循什么途径向张先生追讨损失?
维权指导:发生竞业限制的纠纷,仍然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该公司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约定“竞业限制”,既体现了对劳动者的约束,也体现了对用人单位的约束。首先,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要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劳动者不受条款约束。其次,与此相对应,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则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在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时,双方必须明确约定补偿及违约金的金额,以免发生争议时纠缠不清。
在用人单位已经承担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条件下,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中,已离职的张先生利用原公司客户的资料为竞争对手公司盈利,给原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他不仅要支付违约金,还应当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