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要限制,是否合理?
典型个案:广州一家科技企业为了保守商业秘密,在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中,都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要求离职后3年不能到竞争对手处上班,否则要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有员工咨询:企业这样规定是否妥当?
维权指导:该企业的做法不妥,按照法律规定,“竞业限制”只针对特殊的人员,并不是对所有的员工都可以适用。
首先,竞业限制主要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通常包括公司的董事、经理、技术人员等。这家企业人人都要“竞业限制”不妥当也没有必要。其次,竞业限制的期限有最高限制,即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为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两年内,超过两年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劳动者可以不受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这家企业约定3年,没有法律依据。此外,竞业限制还讲究权利义务的对等。这家企业张口就是100万元违约金,却没有想到如果约定“竞业限制”,对这些离职后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要按月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金。
为此,建议这家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