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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业管理实施 业主缴费不再“雾里看花”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19日09:33  中安在线

  一直以来,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由于和广大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而备受大家的关注。在有关物业管理工作的诸多内容中,物业管理费用的包含内容、收费标准等更是市民关注的热点。今年的元月1日起,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新条例中,对物业费用的收取范围和收取标准,都做了明确规定,对“公摊”费用所包含的范围和收取方式、标准等也做了清晰的界定。

  基本的物业费包含哪些内容?

  “具体来说,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的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他费用。以上就是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所应包含的基本内容,也就是说这些项目是物业公司在进行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时的‘成本’,物业公司可按规定向业主进行收取。”六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负责人汪振路这样详细解读了物业费的基本涵盖范围。

  “公摊”包括哪些方面?应如何收取?

  但在实际生活中,除了以上费用之外,物业公司还会收取一些所谓的“公摊”费用,那么,“公摊”又指的是什么呢?据汪振路介绍,现在所说的“公摊”,就是需由受益业主共同负担的费用,包括住宅的电梯和二次供水的运行费用、中央空调费用、小区公共道路和楼梯道等公共设施的照明费用等。

  “除经特别约定之外,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不包括住宅的电梯和二次供水运行费、中央空调费用,这些费用可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双方约定,另行进行收取,收取的费用应由所在楼受益的住户共同负担。至于小区公共道路和楼梯道等公共设施照明费用,物业公司在与业主约定时,可以计入住宅物业综合服务中,也可以分开收取。但无论何种收取形式,物业公司在与业主约定和向物价局备案时都要另作专项说明。双方约定不成的,需经物价局核定的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均包含公共道路和楼梯道照明费用。”汪振路说。

  另据汪振路介绍,物业公司对需分开收取的公共用电、公共用水等专项费用应当单独计量、由住户合理分摊、并定期向业主公布,不得以提高水、电价格的形式分担费用。

  同时,据了解,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直接向住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公司在接受了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委托后,可代收上述费用,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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