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徐 蕾 通讯员刘潮杰 王 克)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案的“漏网之鱼”王某被追捕到案,在被刑事拘留期间,王某为减轻罪责,竟通过看守所食堂工作人员传递信息,指示家人搜集伪证。昨日,记者从淅川县检察院获悉,王某及帮助其伪造证据的徐某均被法院判刑。
2014年8月22日,淅川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一起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案时追出“漏网之鱼”王某。同年12月17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检察官发现,王某在检察机关的供述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同,存在翻供嫌疑。同时,检察官对证人刘某出具的一份《协议》提出质疑,该协议努力说明爆炸物并非用于采矿,为王某减轻罪责意图明显。针对这一情况,公安民警很快查明,王某在被刑事拘留期间,曾通过看守所食堂工作人员徐某传递信息,指示妻子找刘某向代理律师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徐某还多次接受王某妻子价值700元的财物。
法院最终以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帮助其作伪证的徐某被法院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没收非法所得700元。同时,证人刘某犯伪证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