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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困难群众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

A-A+2014年1月28日08:47新华网评论

  新华网北京1月26日电 记者26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旨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依法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规范和促进人民法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时履行书面告知义务。法律援助机构要发挥基层法律援助站点作用,畅通服务热线,拓宽申请渠道,方便公民寻求国家赔偿法律援助;要尽可能缩短申请审查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对无罪被羁押的公民申请国家赔偿,经人民法院确认其无经济来源的,可以认定赔偿请求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对申请事项具有法定紧急或者特殊情况的,可以先行给予法律援助,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意见强调,要加大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力度。人民法院要为法律援助人员代理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件提供便利,充分听取法律援助人员的意见,在相关法律文书中载明法律援助机构名称、法律援助人员姓名以及所属单位情况等。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工作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保相关工作衔接顺畅。

  意见要求,要提升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承办法官和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注重做好解疑释惑工作,促进赔偿请求人服判息诉。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根据国家赔偿案件特点完善办案质量监督管理机制,重点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的跟踪监督。人民法院发现法律援助人员有违法行为或者损害赔偿请求人利益的,要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督促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依规办理案件。

  意见提出,要创新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效果延伸机制。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引导法律援助人员选择对赔偿请求人最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建立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做好无罪被羁押公民的安抚工作,通过引进社会工作者加入法律援助工作、开通心理热线等方式,加强对赔偿请求人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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