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淼)记者从淅川县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3月27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淅川县某洗车行清洗车辆时,将失主赵某遗留在车上的黑色皮夹盗走,内装赵某身份证、驾驶证、4张银行卡和现金100元。4月1日晚9时许,王某持所盗的银行卡到某银行自动取款机上,以赵某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密码尝试输入,成功后将卡内的6400元现金盗走。4月3日,办案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抓获,追回了被盗赃款及赃物,随后送还给失主赵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并使用其盗窃的信用卡取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 杜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