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王 军 王 彬
今天是六一儿童节,市中院专门对常见侵犯少年儿童权益的行为进行梳理,组织法官结合《未成年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希望以此增强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及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共同构建保护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
案例1:孩子的财产不能私自处置
【案情回放】家住镇平县城的陈先生和张女士离婚后,约定女儿洋洋随陈先生生活,双方共有的一套独院别墅归女儿所有,并过户到洋洋名下。2013年年底,陈先生经商过程中出现资金短缺,便私自以60万元将该房产出售。张女士得知情况后,到法院起诉要求陈先生返还出售房产,并以陈先生侵害女儿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女儿洋洋的抚养权。镇平县法院受理案件后,认真向陈先生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促使陈先生认识到错误,主动向张女士及女儿承认错误,并提出将卖房款及其间产生的经商盈利共计70余万元存在女儿名下,由三方共同掌管,除用于洋洋上学、生活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支取。该案最终调解结案。
【法官解读】镇平县法院审委会委员郭云铁点评:未成年孩子虽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这并不妨碍他们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而财产权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利的行为其实时常发生,大到随便处分孩子继承、受赠的财物,小到强行占有孩子的“压岁钱”、未经同意将孩子的玩具转赠他人等,这些其实都是违法。
案例2:校园内受伤学校担责
【案情回放】2013年7月,南阳市区某小学六年级学生下自习后,在老师的带领下回宿舍休息。当学生队伍走到教学楼大厅时,一向调皮的学生董某突然“啊”的一声大叫,吓得同学马某向前奔跑,并被教学楼大门挤伤。经鉴定,马某左环指末节离断,构成十级伤残。
市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事发当晚,董某嬉耍大喊致使马某受到惊吓而奔跑,被学校大门挤伤,是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马某学校在教学楼大厅的灯光照明、大门设计、学生管理方面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因素,负次要责任。
【法官解读】南阳中院民三庭副庭长李晓峰点评:《未成年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实践中发生在校园内侵害未成年学生的案件较多,常见的还有老师体罚学生、学校开除未成年学生、拒绝适龄学生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等,都是违反《未成年保护法》规定的,出现类似情况学校及相关责任人将视不同情况受到民事、行政,甚至刑事制裁。
案例3:卖了亲生女儿也获刑
【案情回放】耿某是唐河县某乡镇一农民。2010年秋,耿某的妻子在唐河县某镇卫生院产下一女婴,在别人介绍下,以2万元的价格将该女婴卖给他人。2013年2月17日,耿某妻子再次怀孕并又产下一女婴,他又将该女婴卖掉。唐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耿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解读】唐河县法院副院长何栓林点评:在习惯中,大家通常认为只有拐卖他人的子女属于犯罪,把自己的孩子“送人”不会构成犯罪,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如果在把孩子“送人”的过程中,索取较大数额的报酬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比如耿某连续两次卖掉两个孩子,就会构成拐卖儿童犯罪;如果没有索取报酬,不计后果地把孩子送给没有抚养能力的人或者干脆放在路边等人领养且造成了后果,就会构成遗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