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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法院通报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情况

A-A+2015年8月28日08:00南阳 晚报评论

  □本报记者 王勇 通讯员 张广坡 王明芝

  明明是红灯,一辆辆电动车却视而不见只顾往前冲;明明是非机动车道,电动车却在行人中间飞快穿梭甚至逆行……小巧方便的电动车在成为居民代步利器的同时,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在大大增加。昨天下午,唐河县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出该院近两年共审理涉电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130余件,呈大幅增长之势。

  案例

  骑电动车的撞伤人

  坐电动车的摔伤残

  2014年9月15日,在唐河县城区解放路与人民路交叉口,不满16岁的曹某骑着电动车与靖某的电动车相撞,致靖某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随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打起了官司。唐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事故发生时不满16周岁,应负相应的事故责任;事故发生时,靖某骑着电动车与同向行驶的曹某未保持安全的行车距离,是导致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靖某也应负相应的事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曹某赔偿对方2.5万多元。

  骑电动车不遵守交通规则易出事故,那么坐电动三轮车同样也不安全。2014年10月2日,余某乘坐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在唐河县大白线大朱岗路口,与胡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致余某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唐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余某无责任。所幸胡某的车有交强险,余某最终获得赔偿58583元。

  唐河县法院的统计数字表明,该院近两年共审理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130余件,其中电动车与电动车、自行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占30%多,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占60%多,频繁发生的交通事故已严重影响到人身财产安全和交通秩序。

  说法

  事故责任难划定

  赔偿款难以到位

  在发布会上,唐河县法院通报了在审理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电动车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是驾驶者安全行车意识淡薄,他们往往缺乏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闯红灯、超速、逆行、抢道、任意转弯变道等违反交通法规现象很多,极容易引发事故;另外电动车监管不到位,目前,在路上行驶电动车基本都没有登记挂牌,在缺少监管的环境下,驾驶者自我约束能力差,任意违法。

  电动车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往往不注意保护现场,不及时报警,随意挪动事故车辆,发生纠纷引起诉讼时,经常出现难以举证的情况,在当事人各执一词时,如没有监控视频等直接证据,事故责任不易确定。

  最后在赔偿问题上,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电动车未纳入强制保险范畴,更没有办理第三者责任险。而使用电动车的群众又多为中低收入家庭,赔偿能力较弱,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车辆损坏,“有责无能”的矛盾突出,通常无法赔偿受害人,容易形成社会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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