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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法院大河屯中心法庭:案发现场的庭审

A-A+2015年8月31日08:00南阳日报评论

法庭审理案件的案发现场法庭审理案件的案发现场

  本报记者 王淼 

  8月27日上午,唐河县少拜寺镇少拜寺街一居民楼前空场处,唐河县法院大河屯中心法庭在此地公开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前去旁听的村民将现场围了个水泄不通。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正是法庭将要审理案件的案发现场。

  原来,今年3月17日,年仅10岁的小吕和三位小伙伴在此处玩耍。孩子们绕着摆放在墙边200余斤重铁门嬉戏时,发生了意外——铁门竟突然倒向小吕,将其砸伤。后经鉴定,小吕全身三处骨折,伤残等级达九级。

  悲剧发生后,谁该为此担责?罪魁祸首铁门是谁放置在此地的?小吕家人一打听,才发现这铁门的归属竟成了糊涂账。买门的周某说铁门还未送到他手中,他不是所有人;卖门的王某也叫屈,他已将铁门卖给周某,周某是所有人,自己不担责。眼看着周某和王某相互推诿,小吕家人将二人一并告上法庭。

  庭审前,被告周某向法庭提出,热心帮忙的赵某在放置铁门后,为方便需要移动了铁门,致其不稳。而铁门倾倒系因小吕等四个孩子在铁门处玩晃动铁门导致。为此,周某申请追加赵某、四个孩子及其监护人吕女士为被告。

  经法庭合议并征求原告意见,原告提出孩子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由原告方自行负担。因此,法庭决定,追加赵某为本案被告,不再追加他人。

  上午10点,庭审准时开始。原告认为,被告周某和王某达成合意,共同将大门放置在原告家大门口,二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损伤,应当承担责任。由于被告放置大门时未征得吕女士同意也未先告知,吕女士无法预见到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其仅存在一般过失。根据规定,不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被告周某在庭上辩称,大门虽是自己订购,但王某并未完成交付,自己并非大门所有人,不应承担责任。被告王某则认为,自己给周某送其订购的大门,并在周某的要求下将大门放置在原告居住房屋围墙外,已完成了交付义务,周某作为大门的所有人与管理人应当对门进行妥善保管并承担相应风险,因此,赔偿责任应当由周某承担。 

  经过法官半个小时的背靠背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合议庭在对案情进行合议后,审判长宣读判决:判决明确原告方应自己承担的直接侵权责任及监护责任为50%,另50%由二被告承担,其中,周某承担剩余赔偿责任的60%,王某承担剩余赔偿责任的40%。周某提出的赵某挪动大门应当担责的主张,因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支持,法庭不予认可,赵某不担责。

  据此,判令周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3570.77元;王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713.8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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