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金玺通讯员杜海燕)为开矿和建房,淅川一男子竟然使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冒用他人名义从银行贷款。昨日,记者从淅川县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0年5月至2011年12月,李某以养殖为借口,先后分别使用本人及胡某等7人身份证复印件,冒用上述人员名义,多次采取欺骗手段从淅川县农村信用联社仓房信用社骗取贷款共计87.8万元,用于开矿和自己建设房屋。在淅川县农村信用联社仓房信用社派员催要上述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时,李某对信用社催收人员避而不见,并迟迟不归还所欠本息。
案发后,李某归还贷款82.8万元,余下贷款与淅川县仓房信用社约定在限期内还清本息。2013年6月8日,李某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5日,李某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