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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一县主任挪用公款赚高息 主动投案被判三年

A-A+2015年12月1日08:34东方 今报评论

  □东方今报记者 刘羽

  近日,河南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主任挪用公款案”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防办主任杨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单位公款挪进他的个人账户,又贷给企业赚了高利息。钱到手后,这人还玩起了失联。不过最后迫于压力,他还是投案自首了。

  2013年,内乡县人防办主任杨某在看房过程中得知,有人以月息2分借钱给南阳市大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他就想通过这种方法赚些钱。当打听到最低借款100万元才给2分利息后,杨某就和他人商量合伙凑了100多万元,以杨某个人名义借给大业房地产开发公司。

  杨某承认,2013年3月8日、10月6日,他先后两次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单位所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72万元及左岸皇朝预交的人防工程保证金50万元,共计122万元,挪给大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和南阳大业房地产约定利息2分,两次共给了我16.68万元”。

  2014年春节过后,杨某突然离岗,与单位和家人失去联系。此后,内乡县纪检、公安等部门都参与了寻找,但都没有任何消息。2014年9月19日,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政府贴出《公告》,责令杨某自公告发布起五日内,向中共内乡县委、内乡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到。同时,办案机关发出网上通缉令。

  2014年9月30日,杨某主动到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投案。据了解,案发前,杨某已将挪用的公款归还,案发后,已将非法谋利16.68万元交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根据证人证言及书证,经庭审出示并质证,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认为,杨某在任内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鉴于杨某案发前已全部退赔了赃款,案发后已将违法所得全部上交,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杨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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