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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口计生委党组书记赵玉亭答记者问

A-A+2014年6月13日07:52南阳日报评论

  5月29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6月3日正式公布实施。近日,就广大群众关心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完善问题,记者采访了市人口计生委党组书记赵玉亭。

  问:这次修订《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意义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省人大对《条例》进行了局部修订。这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有利于为大美南阳、活力南阳、幸福南阳建设创造更加有利的人口环境。

  问:这次《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二是取消了生育间隔。三是出台了新的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政策,如城乡统一特别扶助标准,对失独家庭实施经济救助,对失独失能者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农村五保老人给予供养。

  问:对独生子女如何界定?

  答: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子女的。有两种情况也可视为独生子女:一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二是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

  问:单独夫妻如何申请领取二孩生育证?

  答:具体申请程序是:

  ①填写表格。填写《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②单位核实。《二孩生育证审批表》需经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

  ③提供材料。一是经相关部门签署核实意见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二是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三是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或提供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四是单独一方生母(养母)单位或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结婚且只生育(收养)一个孩子证明,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或再婚的,同时提供生父(养父)所在单位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五是夫妻近期2英寸免冠合影照五张。

  ④审批及发证。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女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后,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证。

  问:为什么取消生育间隔?

  答:取消生育间隔是这次《条例》修订的内容之一。原《条例》规定了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应有4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28周岁以上者除外,简称“4.28间隔”。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口计生形势的变化,这次修订决定取消了此项规定,意味着凡是符合再生育法定条件的,就可以结合自己的情况,自主决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间。但我们仍然倡导合理的生育间隔,建议单独夫妻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间,这有利于妇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问:生育政策调整后,公民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否仍须经过批准?

  答:《二孩生育证》是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重要法律凭证,也是行政许可的证照形式。符合《条例》第17条、18条规定,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依法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问:政策实施前违法生育如何处理?

  答:根据《条例》第56条规定:“本条例施行以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已按当时政策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的,继续有效;尚未处理的,按本条例规定处理。”对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但不符合原《条例》规定,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生育,按照原《条例》规定已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继续有效,所征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对《条例》公布前已经怀孕,尚未办理二孩生育证的,提醒、督促其抓紧办证。在法定时限内未申请办证而生育的,按照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问:请介绍一下此次修订条例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方面增加了哪些新规定?

  答:这次修订《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在完善生育政策的同时,制定了重要的配套政策措施,即进一步完善了对失独等特殊困难计生家庭的帮扶措施。

  一是实行城乡一致的特别扶助标准。自2014年起,将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的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680元 。

  二是对失独夫妻给予经济救助。新《条例》第39条第2款规定:“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具体的救助办法和救助标准,由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

  三是对失独失能老人给予政府供养。针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新《条例》第39条第3款规定:“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问:这次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社会上有一种说法是计划生育工作要放松了,是这样吗?

  答: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当前,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根本改变,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常抓不懈。我市是一个拥有1000多万人口的大市,人口多、底子薄、基础弱、人均水平低、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市情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将长期存在。因此,我们要继续坚持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落实《条例》,坚持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依法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基本生育政策。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都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和“一票否决”。要加强战略研究,加强政策统筹,加强工作协调,加强任务落实。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全市在落实贯彻新修订的《条例》的同时,必须坚持两手抓,即一手抓完善生育政策,一手抓依法管理计划生育,要在全市继续广泛深入开展以治理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为重点的城镇居民、落后乡村、流动人口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活动,开展查处违法生育多孩专项活动,依法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促进法律法规的全面落实和公正公平执法。

  问:我市就新修订的《条例》如何贯彻落实?

  答:一是要广泛学习宣传。利用各级媒体、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让广大群众都了解《条例》的意义和内容。二是规范申办程序。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加强培训,明确申报资料,规范申办程序,积极受理群众申报材料。三是高效便民服务。坚持依法行政,做好政策调整前后的衔接,简化办事程序,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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