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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 寒假要远离那些危险事

A-A+2014年1月27日10:18南阳晚报评论

  岁末寒冬,年关将至,我市中小学生也开始了期盼已久的寒假生活。寒假期间,孩子们在享受快乐假期生活的同时,还要时刻绷紧安全弦,远离危险事,以期度过一个平安、快乐的寒假。

  案例:2012年大年初三。下午两点钟,9岁的小欧和父亲一起到邻居家串门。大人们在屋里玩牌,小欧和小龙两个小伙伴在院子里玩耍。由于正是春节期间,院子里满是掉落的鞭炮和纸屑,小欧和小龙就在院子里拾那些没有燃放的鞭炮,不到一会儿,两人就拾了满满一大把鞭炮。两人将拾到的鞭炮剥开并将火药撒在地上,用一张纸铺在火药上面,小龙用打火机将纸和火药一起点燃,一团火焰蹿起来,将小欧手中还拿着的一个二踢脚引爆,小欧的右手顿时鲜血淋漓。经司法鉴定,小欧右手损伤构成九级伤残。由于两家人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小欧就将小龙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4万元。

  法官说法: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案件。原告小欧和被告小龙事发时均为年仅9岁的幼童,二人追求新奇刺激,缺少安全观念和意识,在院子里拾取并燃放鞭炮,这种行为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对于未成年子女,其家长应该尽到谨慎妥善的管理保护义务。小欧和小龙的监护人事发时在屋里打牌,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两个孩子的危险行为,未尽到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管理和保护义务,均存在监护不力的过错。法院经审理认定,小欧和小龙的家长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判决小龙的监护人赔偿小欧各项损失4万余元。

  案例:小悦今年8岁,他们一家在房东王先生家租房居住。王先生在院子里饲养了一条黄色柴狗。2012年年底,王先生搬到了其他地区生活。搬走之前,王先生向院子里的两家租户交代“以后帮着喂狗”,两家人都表示同意。2013年春节期间,小悦的家人在屋里做饭,小悦独自在院子里玩耍,被王先生养的狗咬伤,导致小悦脸上和头部大出血。经司法鉴定,小悦的伤情构成了十级伤残。小悦将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用等共计9万多元。

  被告王先生则认为,他已经将狗委托给小悦的家人代为饲养,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官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悦及家人长期在事发院内租房居住,对居住环境及安全隐患应为熟知,原告为弱小幼童,监护人应对其尽到谨慎妥善的管理保护义务。根据案件查明事实,涉案的狗一直被拴在一定活动范围内,距离原告租住房屋较远,一般不会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原告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其监护人未依法严格履行监护职责有较大关系,其监护人存在明显的监护不力,未尽到监护义务,在事故中存有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先生赔偿原告小悦各项损失8000余元。

  案例:10岁的亮亮是一名小学生,学校放寒假了,亮亮的妈妈想让他学习滑冰,既能锻炼身体,增强体能,又能丰富孩子的假期生活。于是,亮亮的妈妈找到某滑冰俱乐部,为亮亮报了名。报名后不久,亮亮就在上课时不慎摔伤,导致左小腿胫骨骨折。亮亮的父母认为是由于滑冰场管理不善才导致孩子受伤,就将该滑冰俱乐部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1万多元。

  被告某滑冰俱乐部则认为,亮亮的家长应当意识到,滑冰本身就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运动,因此只愿意适当作出补偿,不同意赔偿过高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亮亮是未成年人,到被告处接受培训,被告作为组织者应依法履行对亮亮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其人身和财产权益不受侵害。亮亮在活动中受伤,被告也认可对该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因此对于亮亮因伤产生的合理费用,该滑冰俱乐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滑冰俱乐部赔偿亮亮各项损失5000元。(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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