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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 南阳市交强险将分项赔付

A-A+2014年11月17日08:38南阳 晚报评论

交强险赔付分项与不分项差距有多大交强险赔付分项与不分项差距有多大

  □本报记者 徐 蕾

  自2014年12月1日起,全市法院对新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取消以前的保险公司不分项赔偿,实行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分项赔付。这是昨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的。面对交强险分项赔付这一重大变化,不少车主分析认为,分项理赔后医疗费和车损限额设置过低,今后只买交强险,一旦发生事故,车主个人将承担较大的赔偿风险。

  变化——交强险赔付实行分项判决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各基层人民法院自2014年12月1日起立案受理的一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和涉及交强险的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案,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实行分项赔偿。据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总共12.2万元。分项赔偿后,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通知中还明确,2014年11月30日前已立案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和涉及交强险的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仍按此前不分项赔偿意见执行。

  背景——交强险分项判决全国统一

  交强险赔付为什么要按分项判决呢?记者在卧龙区人民法院采访时,该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王庆善说,交强险赔付分项不分项争议一直存在,各地执行也不统一。2012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给辽宁省省高院的回函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此在民事审判领域对于交强险是否应当按分项限额处理的争议宣告终结。今年10月10日,河南省高院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法院在审理涉交强险案件过程中实行分项判决。今年11月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全市法院对新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取消以前的不分项判决,实行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分项判决。

  反应——分项赔付有人欢喜有人忧

  对于交强险分项赔付,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张军安说,这几年我市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交强险立法的本意主要是保障交通事故中造成的伤残和死亡,住院治疗和财产损失只是临时救护和抢修费用,可是目前交通事故理赔损害案件中不分项赔付无限扩大了交强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的保费和承担的责任不成比例,我市的保险公司为此每年的损失在7000万元-1亿元左右。眼下全国九成省市对于交强险赔付都实行分项理赔,我市交强险案今后也实行分项赔付,是回归交强险本意。

  “按照交强险分项赔付的规定,医疗费最高只有1万元,而如今一般的伤只要住进医院,医疗费都要超过这个数字,特别是在肇事一方无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受害方的利益在交强险中将得不到保障。”交强险分项赔付,感到忧心的市民不在少数。

  建议——机动车多投商业险分担风险

  随着社会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私家车愈来愈多,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也在提高。记者从卧龙区法院民一庭获悉,今年1至11月初,仅在卧龙区人民法院立案的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就有1100多起,比去年同期多了200件左右。

  以前,法院处理这类案件不分项判决,今后全国统一实行交强险分项判决,保险赔付款不足的新问题即将摆在面前。有市民提议,能否通过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来化解呢?

  张军安解释说,这个没有可能通过交强险来解决,只能通过商业保险来解决。因为设立交强险的目的主要是解决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伤残问题,住院医疗、财产损失只是附带的临时救助费用。建议机动车所有人保险起见不能只依靠一个交强险,应该同时再投商业险,如第三者责任保险、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一旦遇到较大的交通事故,可以用商业险来弥补交强险赔付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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