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南召县一居民生某某在互联网上开设外文购物网站出售商品诈骗,结果一澳大利亚人付钱购买笔记本电脑后,生某某不予发货,并编造借口称电脑被海关扣押,需要追加税收,最后共骗得1196澳元,折合人民币7000元。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以诈骗罪判处生某某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4年10月18日,澳大利亚公民Hans.J.Meyer在被告人生某某开设的外文网站上购买一台三星Seres717.3英寸笔记本电脑。2013年10月21日,生某某收到Hans.J.Meyer交付的913澳元后,不予发货,在Hans.J.Meyer催问后,又编造货物已由敦豪速递公司运出,因被海关扣押,需要追加税收,于2013年11月15日再次收取Hans.J.Meyer283澳元。以上生某某采用收款后不发货的手段,共骗得1196澳元,折合人民币7000元。
2014年7月21日,被告人生某赔偿被害人Hans.J.Meyer汇款1248澳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生某某利用互联网骗取不特定多数人财物,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生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生某某在案发后能退赔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调查,司法机关认为,对生某某判处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合考虑生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建议对生某某判处管制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