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 李思阳 通讯员 丁清凌)3个月内,按照双方事先的口头协议,向对方运送小麦2400余吨,却迟迟收不到全部货款。近日,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吴某甲有期徒刑14年,罚金10万元;梁某有期徒刑10年,罚金5万元;吴某乙有期徒刑4年,罚金1万元。
2013年,吴某甲、梁某、吴某乙3人商量后,以梁某的名义在广东省珠海市注册成立某饲料经营部。之后,吴某甲与吴某乙四处寻找货源收购小麦。因吴某乙是河南人,2013年6月,吴某甲与吴某乙来到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王某经营的小麦收购点,经过商谈,两人与王某达成收购小麦的口头协议。
2013年6月至8月,王某将其收购的小麦按照吴某甲提供的地址,分批送至广东省多处饲料厂。货到后,吴某甲等3人会及时将麦款支付给王某。取得王某的信任后,3人继续让王某向其提供的地址运送小麦。王某共向吴某甲等3人发送小麦2400余吨,总价值590万余元,3人陆续支付王某290万余元。
王某多次向吴某甲等3人催要剩余的货款,对方给他出具了一张欠条后,均玩起了“失踪”。无奈之下,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11月25日、12月2日,吴某甲等3人先后被警方抓获。经审讯,吴某甲曾在广东省有合同诈骗前科。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吴某甲处查获现金8万元,从吴某乙处追缴现金6万余元,已发还给被害人王某。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吴某乙亲属主动向被害人退出赃款10万元,但目前仍有270万余元没有追回。